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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法上的承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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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國家的承認和新政府的承認。

  (1)新國家的承認。對新國家的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出現這一事實的單方面宣告和認定。這種承認本身并不是新國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正式的承認一經作出,將帶來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國家產生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①獨立,指殖民地獨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國家。

  ②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并為新國家。

 ?、鄯至ⅲ粐纸鉃閮蓚€或幾個新國家,原來的國家不復存在。

 ?、芊蛛x,一國的一部分從該國分離出去而成立一個新國家,母國仍然存在。

  對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主要有:

  ①為雙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領事關系及發(fā)展全面正常國家關系奠定基礎;

 ?、陔p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軍事等各個方面的條約或協定;

 ?、鄢姓J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的一切權利,特別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轄的有效性,承認新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的管轄豁免權。

  (2)對新政府的承認。對新政府的承認是承認者對他國新政府出現所作出的一種單方面行為,表示愿意把該新政府作為其國家的代表,從而與其建立或保持正常關系。

  與新國家一起誕生的新政府(這個問題被歸于國家承認中)和各國平穩(wěn)的政府更迭都不產生國際法中的政府承認問題。一般來說,只有一國由于劇烈的社會革命或政變而產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帶來政府的承認問題。

  關于政府承認本身,國際法并沒有專門的要求或明確的規(guī)定。實踐中,一般認為對于新政府的承認應遵循“有效統(tǒng)治原則”,即新政府應有效控制本國領土并行使國家權利。因為這樣其才能現實地代表其國家,貫徹和實施其國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新政府承認常常是國際關系中一個更加政治化的敏感問題,各國自主作出的判定和抉擇有時會大相徑庭。但是,各國行為都不能違背國際法的其他原則和規(guī)則,特別是不干涉內政等原則。

  對新政府的承認意味著對舊政府承認的撤銷。承認者必須尊重新政府擁有的作為國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資格和權利,包括在國內外的其國家財產上的權利,在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中的代表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承認問題是對新政府的承認。1949年10月,國民黨政府在中國的內戰(zhàn)中被推翻,共產黨領導的新政府宣告成立,并將中國的國名由中華民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涉及國際法中政府承認的問題。雖然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政府發(fā)生了更迭,但中國國家作為主權者沒有變化,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也沒有任何改變。中國政府及國際社會以后的實踐都證明了這一點。

  5.對交戰(zhàn)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

  對交戰(zhàn)團體的承認是在一國發(fā)生內戰(zhàn)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承認反政府一方為交戰(zhàn)團體的單方面行為。實踐中,被承認為交戰(zhàn)團體的反政府一方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其與政府已發(fā)生全面武力敵對行動,內戰(zhàn)狀態(tài)已經形成;

  (2)其已經控制了領土的相當大的部分;

  (3)其對控制的領土實施有效管理;

  (4)遵守戰(zhàn)爭法相關規(guī)則。對反政府一方承認其為交戰(zhàn)團體,引起承認國的中立的義務,而同時,交戰(zhàn)團體在其控制地區(qū)有義務保障承認國國家和僑民的利益。

  叛亂團體的承認,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動,還沒有發(fā)展到內戰(zhàn)的規(guī)模和程度,其他國家為了自身僑民、商務往來得到保護,有必要維護與該反政府團體保持一種聯系,而作出的一種權宜行為。它是一種事實上的承認。

  對交戰(zhàn)團體或叛亂團體的承認,是在一國內亂達到一定程度時,其他國家為保護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行為。一般地,叛亂的發(fā)生是以建立新政府或新國家為目的,多以武力方式出現。如果叛亂迅速完成或消亡,不發(fā)生對叛亂團體或交戰(zhàn)團體的承認問題。

  只有在叛亂運動曠日持久,并且對某一地區(qū)實現了某種相對穩(wěn)定的控制之后,其他國家為保護該國在該地區(qū)的僑民和商務利益,才會作出對這種狀態(tài)的承認行為。實踐中,對于叛亂團體的承認較少發(fā)生。同時,在作出上述承認時,一定按照國際法有關規(guī)則進行,特別注意符合不干涉內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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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認的對象

  承認包括對國家的承認、對政府的承認、對民族的承認、對交戰(zhàn)團體的承認、對叛亂團體的承認,以及對條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等等。

  對國家的承認是確認某一地區(qū)的居民已組成一個國家并具有國際法上的人格,同時表示愿意視其為一個國家而與其交往。對政府的承認是確認一個集團的人在一個國家內已組成了一個能夠在國內實行有效統(tǒng)治,在國際關系中代表該國家的政府,同時表示愿意視其為該國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與其交往。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合并,就會產生新國家;國家內部發(fā)生革命或政變,就會產生新政府。在這種場合,第三國都有必要決定對這種新國家或新政府是否給予承認。

  當一個民族起來反抗外族統(tǒng)治,形成自己的政權組織,對本地區(qū)許多地方進行有效統(tǒng)治,盡管爭取獨立的武裝斗爭尚未完全結束,也可取得作為民族的承認。

  按照傳統(tǒng)國際法,在一國發(fā)生內戰(zhàn)的場合,當內戰(zhàn)雙方各占據一定地區(qū)以公開、有組織的武裝力量進行斗爭,勝負一時難分時,第三國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認交戰(zhàn)中非政府一方為交戰(zhàn)團體。交戰(zhàn)團體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戰(zhàn)爭法進行戰(zhàn)爭,承認國對雙方負有中立義務,也有權利要求雙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戰(zhàn)團體在其控制區(qū)內行使事實政府的權力,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國際上的法律效力。在一國內部發(fā)生武裝叛亂,而叛亂者尚未能占據較大地區(qū)以公開有組織的武裝力量進行斗爭的場合,第三國為保護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認叛亂者為叛亂團體,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盜匪,并可在其控制區(qū)內就具體事務與其交往。

  對條約、領土地位和國際局勢的承認,是確認其合法性。

  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是對國家和對政府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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