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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點之以德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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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點之以德配天

  在商代達到頂峰的神權法思想,被西周統(tǒng)治者繼承發(fā)展,并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以周公等代表的西周奴隸主貴族,總結并吸取了夏代、商代滅亡的教訓,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以德配天的相關司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以德配天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罰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的內容。

  (1)周初統(tǒng)治者認為,“上天”只把統(tǒng)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tǒng)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tǒng)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統(tǒng)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這種“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觀之下,周初統(tǒng)治者具體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主張。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以德配天

  (3)“明德慎罰”的主張要求統(tǒng)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也就是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體內容,周初統(tǒng)治者逐漸歸納成內容廣博的“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的影響:
(1)代表西周初期統(tǒng)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和基本治國方針。
(2)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被后世奉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
(3)這一思想漢代中期后被儒家發(fā)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tǒng)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出禮入刑

  “出禮入刑”的禮刑關系:

  1.禮的內容與性質

  (1)內容。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guī)范的總稱。

  中國古代的禮有二層含義:

 ?、俪橄蟮木裨瓌t??蓺w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

  “親親”,即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guī)范。

  ②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祖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軍打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2)禮具有法律的性質。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2.“禮”與“刑”的關系:(1)“出禮入刑”。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規(guī)范人們的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適用刑罰上有特權,而不是不適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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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德慎罰的基本內涵:

  “明德慎罰”思想的基木內容,包含了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罰兩層含義。

  倫理學意義上的“德”字是西周初期開始出現(xiàn)的。商代甲骨文和西周初期的銅器銘文中出現(xiàn)了“德”字的初形。郭沫若先生在對西周金文中的“德”字進行分析時指出:“德字照字面上看來是從心,意思是把心思放端正,便是《大學》上所說的‘欲修其身者先正其身’。”這種“德”觀念反映了周人“要把人的力量來濟天道之窮”的思想傾向。郭沫若先生認為,周人重德的關鍵是“在一個‘敬’字上”,并說“這種‘敬德’的思想在周初的幾篇文章中就像同一個母題的和奏曲一樣,翻來覆去地重復著。這的確是周人所獨有的思想”。

  從《尚書·周書》中可以看出,有關“敬德”、“明德”之類的言論確實俯拾即是。舉例如下:

  《康誥》:“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

  《梓材》:“先王既勤用明德”。

  《洛誥》:“公稱巫顯德”。

  《無逸》:“皇自敬德”。

  《多方》:“罔不明德慎罰”。

  周統(tǒng)治者之所以大講“明德”、“敬德”,就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即天是不會把大命給予不謹慎修德之人的。在周人看來,周革殷命,他們從殷人手里接過了天命,獲得了治理天下的合法寶座,其因乃在于文、武二王能以德配天,這就是《毛公鼎》所說“不顯文武,皇天宏厭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一語的含義。天眷有德,這是周人特有的觀念,其中也可以說蘊含著“天命靡常”的意思,“天命”乃依統(tǒng)治者有德與否為轉移,這當然是一種“靡常”(無常)的現(xiàn)象了。因此,對統(tǒng)治者來說,只有持之以恒地謹慎修德,才有望保住“天命”,成為天下的君主。

  明德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導,是不會產生負面影響的。刑罰則是懲罰手段,體現(xiàn)了統(tǒng)治者“惡惡”之心。其與教化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如果不在適當限度內使用,往往會產生相反的社會效果,使民積怨,以致于威脅到統(tǒng)治者的政權。“慎罰”即是認真地對待刑罰,在合理的限度內使用刑罰,使刑罰達到預期目的、避免事與愿違的結果的一種主張。其慎用刑罰的基本要點,一是要慎重斷案,不濫用刑罰,提倡罰當其罪,要十分謹慎地使用“中罰”,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輕,要使刑當其罪。二是在定罪量刑時,要區(qū)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這在古代思想史上,無疑是一大貢獻。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認為使用刑罰并不是單純?yōu)閼土P人,而是為了勸民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罰‘亦克用。要囚,殄戮多罪,開釋無辜,亦克用勸。”在中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確地把“德’,與“刑’,結合起來,對后世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形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梢哉f,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輔、先教后誅、寬猛相濟、刑罪相稱等思想大都發(fā)端于周公。

  “明德”與“慎罰”雖然作為為政手段一起使用,但兩者并非同等重要。“明德”是核心關鍵,“慎罰”是輔助手段。以德化人,教而后刑。在弘揚教化、謹慎刑罰問題上周公有如下主張:

  第一,罰與教必須統(tǒng)一于德的基礎之上。周公認為教化與刑罰的目的都是勉勵人民立德,如商湯代夏,以至帝乙,“殄戮多罪,亦克用勸,開釋無辜,亦克用勸”,“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教化是為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須有“德”,因而《尚書》之“明德”首先強調君王之德。“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當權者自己行為不端正.怎能去端正別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為政者以德治國,老百姓就會心悅誠服,如同眾星環(huán)繞于北極星周圍一樣,四方之民自然會歸附少他。“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堰。”當權者的作風好比風,老百姓的作風好比草,風往哪邊吹,草就往哪邊倒。只要統(tǒng)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會好起來。所以.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則,勵精圖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禮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第二,先教后殺。周公認為在教與刑并用的情況下,應當先以教化,給人以改過自新機會。如經過教化仍犯,則為故犯,須以刑懲之。如在“群飲”問題上,周公認為,商人飲酒以至于喪國,周人應以此為戒,經過反復教育,而仍“群飲”者,則“盡執(zhí)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因為周人群飲,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權。商人“湎于酒”則“勿庸殺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因為商人有群飲的習慣且不以此為罪,故先教之而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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