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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再拍賣,原買受人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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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再拍賣,原買受人要承擔責任嗎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quán)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拍賣標的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再拍賣,對于初次拍賣未拍定的再行拍賣,學理和實踐中稱為續(xù)行拍賣,而對已拍定但因買受人不支付價款使拍賣人解除契約的再行拍賣,習慣上通稱再拍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拍賣標的再拍賣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拍賣標的再拍賣,原買受人要承擔責任嗎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拍賣標的的再拍賣,是指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后,不能按時支付價款,或者不愿領(lǐng)受標的物,而在其同意下,拍賣人與之解除契約,而將拍賣物另行拍賣之行為。由于再次拍賣是因原買受人不履行合同所致,因而買受人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這種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對于拍賣中買受人應支付的傭金主要是根據(jù)拍賣規(guī)則應由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的有關(guān)費用,這一費用無論是否違約都應由買受人支付,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而對于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如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應由委托人支付,而在買受人不能履行義務而導致標的物再拍賣的情況下,則應由買受人支付,因為在此條件下,原拍賣物并未實際賣出,不能由委托人支付報酬,而在拍賣中拍賣人付出了勞動,這種勞動應取得報酬,這種報酬也只能由買受人來承擔。

  第二,支付第二次拍賣價款低于第一次價款之間的差額。為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再次拍賣所得的收益,如少于原拍定價款的,因這種減少是由買受人違約造成的,因而他應賠償前后兩次拍賣價款之間的差額。

  第三,支付再次拍賣所花費的費用。對于這一點,雖然在實踐中不少拍賣都是這樣做的,但由于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故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論。主要是一部分人認為,根據(jù)《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再次拍賣的,原違約的買受人已支付了前次拍賣的有關(guān)費用,再次拍賣的費用應由出賣人承擔。因為在違約買受人支付第一次拍賣費用后,如第二次費用還由他承擔,姑且不論他承擔這一費用是否合理,但對出賣人來說,就意味著他委托拍賣可以不承擔費用,這從道理上和法律上講都是不合理的。為此,持這種觀點的人士認為,這部分費用應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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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再拍賣

  再行拍賣的目的與初次拍賣一樣,在于流轉(zhuǎn)財產(chǎn)和清償債務。再拍賣的發(fā)生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競買人出價低于底價;二是雖無底價但競買人所出最高價 “為出賣人或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所反對;三是已拍定的競買人不按時支付價款致使拍賣人解除拍賣合同。出現(xiàn)上述三種情況中任何一種,只要出賣人不撤回都應當進行再拍賣。

  在強制拍賣中的再拍賣,只要有競買人提出最高價,即使不能達到原確定預定的價額,或不能為債權(quán)人或債務人滿意,也應為拍定表示,而不許再行拍賣。也就是說,強制拍賣以兩次拍賣為限,盡管如此,為避免再行拍賣中拍定價額與原物實際價額相差懸殊,執(zhí)行法院可決定將拍賣物作價交債權(quán)人承受……但在任意拍賣中,一般不適用兩次為限的原則。因為任意拍賣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拍定與否的基本要件,只要本人愿意委托拍賣并按期支付委托費用,不管其提出多少次拍賣,拍賣人亦不得拒絕。

  對于再行拍賣所得的利益,如高于原次拍賣的,超出部分亦應歸出賣人;如少于原拍賣的價款及費用的,根據(jù)《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的規(guī)定,由原買受人(原拍定人)補足差額。對于拍賣當事人預先繳過保證金的,如因拍定人未繳足價款再行拍賣時,拍定人預繳的保證金應于償還本次拍賣費用及抵償再行拍賣的差價損失以及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后,應發(fā)還違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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