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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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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是自21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yè)的發(fā)展而產生的。近十幾年來,軟件產業(yè)迅速發(fā)展,在金融、管理、安全等多個領域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也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的相關知識。

  什么是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護?

  一、專利權保護計算機軟件

  專利法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方面具有突出優(yōu)點。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版權法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日益顯現的情況下,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卻具有十分突出的優(yōu)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件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和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件和工業(yè)產品結合并表現為機器、制品的特性或為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 即制程 時,軟件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獲得專利的軟件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件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件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適應了網絡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fā)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占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件權利人排他性的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地調動權利人開發(fā)軟件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于版權法的保護期限,這與軟件的平均商業(yè)壽命周期短相一致。目前,美國、日本等國與軟件有關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不斷上升,與專利有關的軟件糾紛也不斷涌現,這使得軟件專利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同時也反映出在實踐中國際上正在形成一種對軟件加強專利保護的潮流。

  二、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的不足

  專利保護發(fā)明的技術內容,著作權則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并不保護作品中包括的論點和信息。二者保護內容的區(qū)別,導致了它們在保護形式上的差異,專利法授予發(fā)明者一種排他性壟斷權,未經其允許,別人不能濫用其發(fā)明,即使獨立創(chuàng)造出相同的發(fā)明,也禁止使用。著作權則授予作者一種有限的專有權,可以禁止他人非法抄襲或復制,但不能禁止他人獨立創(chuàng)作相同內容的作品。這樣,二者在獲得保護的條件方面也存在了差別,專利要求所保護的發(fā)明必須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著作權則要求保護的作品必須是獨創(chuàng)的,即非抄襲、非復制的,是某種思想的表達,并用永久的媒介固定下來。純粹的軟件不能享受專利,這幾乎是各國一致的結論。軟件專利的出發(fā)點是人們對軟件實用技術性的共同觀念,但有關軟件實用技術性的認識是建立在軟件和硬件結合的基礎上的。如果把軟件與硬件剝離,人們所能看到的技術思想都是有關數學的邏輯組合,等于純粹的科學原理或抽象公式,而這些正是專利法所不能保護的,正如專利不能保護牛頓萬有引力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一樣,否則會窒息對科學原理的應用。將程序認識為一種算法或抽象公式時,無疑屬于科學原理的范疇,授予軟件專利權等于由某人壟斷了某種思維方法。除此之外,軟件的專利保護還存在具體困難:

  第一,專利公開制度方面的困難。按專利法的要求,一項發(fā)明獲得專利保護后,須將發(fā)明內容公之于眾,以便他人了解,避免重復。但軟件一旦內容公開后,就能使他人開發(fā)出類似軟件,從而使軟件專利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投資難以收回。

  第二,專利審查方面的困難。由于軟件產業(yè)的發(fā)展速度驚人,致使軟件審查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標準難以確定,軟件數量之多,發(fā)展之快與程序復雜、耗時長的專利審查程序格格不入。

  第三,保護效果方面的困難。專利是一種排他性壟斷權,主要通過防止他人非法利用發(fā)明專利而使專利權人獲得利益,但在軟件場合,它的使用結果并不直接反映在企業(yè)制造或銷售的商品上。這樣,他人就可以私下實施所公布的軟件內容。至于在辦公室或家庭中的濫用更是難以發(fā)現。即使發(fā)現了在舉證和制裁上也存在困難。因此,有人認為這種保護等于沒有保護。

  第四,專利費用和保護期限方面的困難。在各國法律中,專利的申請費都很高,獲得專利后又要每年交納維持費。同時,申請專利的過程很長,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一般需3年左右。而專利保護期各國都規(guī)定20年。但計算機是一種高速發(fā)展的技術,軟件更新十分迅速,有人估計其平均壽命為8-12個月??梢灶A見,當申請專利的軟件獲得授權時,其專利性可能早已喪失。

  正是由于專利保護具有上述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所以據統(tǒng)計分析,每年全世界研制出的計算機軟件大約只有 10%左右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而真正取得專利保護的不過1%-3%。同時,我們已經注意到,盡管專利法在保護計算機軟件上還存在有缺陷和問題,但人們對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觀念卻在不斷發(fā)生變化,這取決于計算機技術在不同階段對社會進步所起的作用大小,使得計算機軟件在不同時期所受保護的程度不同。在計算機發(fā)展初期人們側重于計算機硬件的計算速度與精確度的提高,軟件只不過是為硬件完成工作的附件而已,軟件對硬件的作用不是很大。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及其在各個領域的應用,軟件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軟件技術也千變萬化,軟件特性已脫離傳統(tǒng)的所謂只對數學邏輯算法實施的觀念。可以說,人類期望解決的一切問題或要實現的某種功能都可以通過計算機軟件對計算機的操作來完成。計算機軟件已成為獨立發(fā)展的高科技產業(yè),而硬件資源反被視為實現軟件功能的輔助工具。這樣的演變,導致了對使計算機軟件具有某種功能或實現某種目的所利用的算法是否屬于純粹的智力活動規(guī)則的認識發(fā)生了變化。計算機軟件專利審查標準的不斷修訂、放寬,軟件專利數量的不斷增加,充分反映出這樣一個發(fā)展趨勢:越來越多的發(fā)達國家開始傾向于采用積極的態(tài)度利用專利權來保護計算機軟件,而且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和應用,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護將不斷拓展。

  三、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

  為了與專利法的修改相適應,在1993年4月1日中國專利局頒布了新的《審查指南》對給予反專利法保護的條件做了相應的改變。新的《審查指南》規(guī)定:“如果一件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的主體能夠產生技術效果,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就不能僅僅因為該發(fā)明專利申請中含有計算機程序而不授予專利權。”由此可知采用“技術方案”與“技術效果”二要素結合是判斷是否給予含有計算機程序發(fā)明以專利權的標準。這一標準與美國 1981 年的《專利審查基準》的原則基本相似,與舊的審查指南相比也顯得較為寬松。中國加入 WTO意味著中國要接受WTO所管轄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并使國內法的規(guī)定與之相協(xié)調。面對國際上正在興起的加強軟件專利保護的潮流,中國修改專利法和審查指南也具有歷史的必然性。為了與國際的軟件的專利保護趨勢相適應,借鑒美國與日本的專利審查的立法經驗,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應當做以下方面的修改:

  1、擴大軟件專利保護的范圍:接受軟件產品專利,即允許存儲在計算機可讀媒體上程序申請發(fā)明專利,確定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為可申請專利的客體。因為這種媒體是一種程序用于技術領域,生產帶有技術性為驅動硬件完成特定任務的技術產品,只要它符合發(fā)明專利審查的三性 實用性、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要求,就應當授予專利權。

  2、在對一項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應主要對該發(fā)明的“技術特性”及實用價值進行審查。

  3、對“技術”的內涵應當加以進一步的解釋,是否包括某些特定的領域,比如商業(yè)管理領域的有關商業(yè)活動方法的程序。另外,現行的審查指南中列舉的三個技術領域,常給人誤解,應當取消對不同技術領域的歧視。

  4、適當借用美國 1995 年新的專利審查基準的兩個“安全港”的審查標準來判斷某個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在其科技領域內的實用性是否具有可專利性。

  5、電子出版物的出現為判斷申請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增加了公開的信息源,但電子出版物極易被刪改、破壞,以至不能確定有關電子信息的首次公開日。所以在新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應指明利用電子文獻判斷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標準。

什么是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是自21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yè)的發(fā)展而產生的。近十幾年來,軟件產業(yè)迅速發(fā)展,在金融、管理、安全等多個領域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也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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