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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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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解析

  海南省人事勞動廳:

  你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瓊人勞關〔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96號)第四條規(guī)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

  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舉報,勞動監(jiān)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fā)〔1994〕532號)等規(guī)定查處。

  (11)合同制職工因調動、轉移工作單位而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2/15)

  二、關于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經濟補償金計發(fā)問題。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來實現。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2)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如何計算?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2/15)

  三、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yè)直屬企業(yè)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作出規(guī)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出規(guī)定。

  勞動法的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yè)權和擇業(yè)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yè)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yè)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yè)能力和增加就業(yè)機會。對企業(yè)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yè)保險,就業(yè)服務,職業(yè)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yōu)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于保護處于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yōu)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于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后或是終結后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于,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guī)范;

  (2)勞動力資源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范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1)平等就業(yè)的權利。《勞動法》規(guī)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yè)權。勞動就業(yè)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yè)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yè)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yè)的權利?!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yè),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yè)的權利。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fā)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xù)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guī)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yè)教育。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yè)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yè)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yè)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秳趧臃ā芬?guī)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拒絕執(zhí)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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