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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效力的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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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效力的分析論文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城市化建設進程中,過去農村居民間曾經原本自愿、公平的房屋買賣,由于違反了《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使得原先簽訂的合同瞬間失去了效力,這不僅由此引發(fā)了大量的訴訟,而且也為法院的裁判活動帶來難題?;谵r村居民私有房屋流轉的立法現(xiàn)狀和實踐基礎,對農村居民私有房屋買賣的效力認定可以適當突破"房地一體"規(guī)則約束,運用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將宅基地和房屋分別處理,使復雜問題簡單化。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效力的分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效力的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隨著中國城市房價的節(jié)節(jié)攀升,農村的房地產市場也逐漸活躍起來。從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房屋買賣糾紛問題,故確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就顯得迫切重要,這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身利益以及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我國農村宅基地的房屋買賣是否有效,法律應當作出怎樣的反映。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宅基地使用權;買賣效力

  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買賣是否應該有效,在怎樣的情況下買賣才能被認定為有效。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買賣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己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買賣應認定無效。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權屬辨析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杈性質辨析

  農村宅基地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用益物權,它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權屬性質辨析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無償給村民使用。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設施。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的權利,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就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權能。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屬于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而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xié),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房屋制度缺陷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土地和房屋買賣的立法涵蓋了多方而,從憲法、法律法規(guī)到行政規(guī)章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目前,我國關于宅基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一些法律和規(guī)范中。例如《憲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

  (二)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1.物權的法理角度看,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有不完善的一而

  既然房屋的所有權是村民所有的,建造建筑物也是經過政府審批的,而且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所有,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宅基地使用權是依附房屋而表現(xiàn)出來,所有權人不能單獨行使占有、使用土地的權力,只能是依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而房屋買賣贈與是對處分所有權的行為,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按法律的位階來看只能依法律的規(guī)定,其他的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均不能否認合同的效力。

  2.從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來看,不宜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我國政府是禁止農民的房屋向城市居民轉讓的,所以絕大多數(shù)的法院也是根據這個判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從房地產權現(xiàn)狀為土地使用權在法定的期限內表現(xiàn)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及從買賣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出發(fā),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則》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也不利于城鄉(xiāng)一體化的進程。

  三、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對策

  (一)目前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轉讓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應維持現(xiàn)狀

  我國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禁止農村房屋轉讓出售的。根據法無禁止即白由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白由轉讓出售是不違法的。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對訂有房屋買賣合同并己交房付款的,依據《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效力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同有效較為適宜,特別是對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備案的應認定為有效,不宜改變現(xiàn)狀。

  (二)從現(xiàn)在看,國家對村民售房可參照城市房改房的有關做法

  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基于其特定的成員身份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該種身份,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補交土地費用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這里分兩種情況:具有成員身份的人,如果其己無償取得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標準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購買他人的住宅,但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補償金。

  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guī)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合法審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補償金。這樣做與我國目前的土地政策并不違背,國家采取政策保護的僅僅是耕地,但是耕地與宅基地的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審批,宅基地上己建造了建筑物或其他附屬設施的,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而且,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這樣宅基地的收益部分可以作為村集體所有的共同財產,用于村集體建設的基金。

  (三)從長遠看,應當盡快完善立法,使農村房屋買賣有法可依

  首先應修改《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有條件的白由買賣,從而使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于“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修改為“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那些因出售房屋而散失宅基地使用權的而又想重新獲得的,可以通過購買他人的房屋獲得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也要修改《物權法》,宅基地使用權不應是永久享有的,對于宅基地建房后出售的可規(guī)定村民轉讓其房屋必須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并規(guī)定一定的轉讓年限,這樣可以促進宅基地的循環(huán)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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