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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于法學理論的論文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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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于法學理論的論文錦集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關于法學理論的論文,歡迎閱讀借鑒,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于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隨著封建制度的確立而不斷趨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統(tǒng)治的工具,其形成條件是封建禮法所決定的,與封建倫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屬于封建制度,而且維護了封建制度,但同時也束縛著男女兩性的發(fā)展和妨礙了社會的發(fā)展進程。

  關鍵詞: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禮法,封建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確立而不斷趨于成熟,歷經千年,其和封建社會制度一起束縛著中華兒女和阻礙著社會發(fā)展進程,其附屬于封建制度,成為封建統(tǒng)治者治理社會和維護其利益的工具。它不僅摧殘了很多無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其丈夫,從一而終。一個男人一般只有一個正妻,卻有多個妾,同時男人娶幾個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動權。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沒有帶給中國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縛中國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為了傳承香火和傳宗接代,而不是男女雙方的感情結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個,嫡妻所生,是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為“庶出”。這就造成了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在同一個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與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著明顯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這種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婦女在男權主義社會里更加沒有地位和權力。妾是中國傳統(tǒng)宗法制度下的畸形產物,她們擔當?shù)慕巧皇菫榱藗髯诮哟诜饨ㄉ鐣呛軟]有地位的。同時,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壓才從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為了維系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階級統(tǒng)治,封建統(tǒng)治者在政治實踐中推行從上至下的嫡長子繼承制,“庶出”雖和“嫡系”同父異母,但他們在家族中的地位卻是天壤之別,這只是因為他們的母親的不同。無論是財產的分配還是官爵的繼承都輪不到庶出,他們一出生就帶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運烙印。

  這可以說是封建制度等級的森嚴,但未嘗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國傳統(tǒng)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為第一位,以經濟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終目的是傳宗接代,生兒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須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禮、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會所承認。“父母之命”封建包辦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親長掌握卑幼的主婚權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

  男女戀愛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終身幸福的權利。但這一主動權卻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兒女沒有主動權,只能在被動地去接受。男女雙方的結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雙方沒有接觸和了解,就結合在了一起,這種不帶感情的婚姻對男女之間和家庭生活的和諧是非常不利的,最終釀造了太多的悲劇。

  同時,這種“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辦婚姻、買賣姻、交換婚姻、贅婿婚姻、童養(yǎng)媳婚姻的盛行。

  四、“門當戶對”及妻、妾婚姻程序上的差異。

  “門當戶對”為古代婚姻的重要習俗,后來這一制度演變發(fā)展為了“良賤不婚”。“良賤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級社會,身家清白的良民不與從事賤業(yè)或戶籍上被編為“賤籍”的人通婚的。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納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認妻的地位,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序娶進門的才為妻,所以叫做“娶妻”,納妾的形式等同于買賣交易。所謂“六禮”是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無論是“門當戶對”也好,還是結婚的程序的進行,都有明顯的等級之分,這樣就很大一部分約束了男女雙方的自由結合,同時也讓社會停滯不前。

  五、婚姻解除的決定權的歸屬。

  中國古代婚姻關系的本質精髓所在,即為“倫理”。它是作為一種社會風氣習俗以及道德觀念而存在。在講究婦女得從一而終的封建社會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單方面的,即為“出妻”。

  丈夫離婚要求離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條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執(zhí)行“七出”也不需經過官府的判決。相反,妻妾卻沒有單方面解除婚姻的權利。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婦女在婚姻中是沒有自主權、沒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只能順從這種婚姻制度的擺布。而且所謂的“七出”條件也是很容易滿足的,這樣就給了男方拋棄女方開了方便之門。而在唐朝,還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即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還他志”,處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從中可以看出封建婦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動者,受害者。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會里,這一制度不但沒有給男女雙方帶來結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剝奪他們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獨立的枷鎖。這種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倫理和禮法,附屬于封建體制,所以到清末特別是五四運動后,隨著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體制的倒塌,很多中國青年男女從中解脫出來,特別是中國婦女,在男女平等的時代背景之下,她們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雖然它已遠去,但我們仍能從這一制度中窺探古代風俗習慣、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通過歷史的反思,可以讓我們對現(xiàn)在中國特有的婚姻現(xiàn)象找到歷史的痕跡。

  參考文獻:

  [1]陳顧遠。中國古代婚姻史。商務印書館。1929.

  [2]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關系之探析

  【摘要】輿論監(jiān)督是一定社會群體對社會現(xiàn)實普遍的、共同的意見,具有相當?shù)挠绊懥蜋嗤浴?ldquo;許霆”案和“平頂山天價逃費”案的發(fā)生可以說是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關系的典型案例。如廣州“許霆案”,從初審被判無期到重審改判五年,兩次判決的天壤之別,不能不說是在網絡輿論巨大壓力下的結果。輿論正左右著司法機關的審判結果,這對司法公正而言,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本文試從分析兩者的關系及具體表現(xiàn)入手,從而為正確處理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做出有益的思考。

  【關鍵詞】輿論監(jiān)督;司法獨立;司法公正。

  近年來,司法改革是個熱點問題,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司法獨立更是備受關注。本人認為,盡管司法獨立議題較多,方案也很多,但理論界的呼聲并未在實務屆產生多大的影響。頗受爭議的媒體輿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司法獨立,進而影響到了司法公正,包括正面與負面。下面本人就“許霆案”與“平頂山天價逃費案”引起的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問題,試做淺論。

  2010年年底,河南農民時建鋒被指控偽造軍牌騙免368萬多元高速通行費,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據(jù)此判處其無期徒刑,引發(fā)輿論大嘩。隨后,平頂山中院啟動再審程序,河南省高院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有關人士曾多次公開提及此案是輿論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對再審開庭進行現(xiàn)場直播,體現(xiàn)了司法工作和輿論監(jiān)督之間的良性互動。

  再看前幾年發(fā)生的“許霆案”我們又可以看到,許霆的刑期,從無期到5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歷一審,重審程序,完成了兩者之間距離的跨越。同樣的事實與證據(jù),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審與重審的結果可謂大相徑庭。一種觀點以百姓的聲音為主,他們認為,許霆刑期的變化,是媒體監(jiān)督對司法起到了推動作用;另一種觀點以法學家為主,他們以捍衛(wèi)司法的獨立性為己任,認為媒體干預了司法了,左右了法官的審判,導致了司法的不公正。本人認為,在這一期間,媒體輿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這種作用的正當性,又不免使我們重新思考這一問題,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我們司法獨立的路途還很遙遠。那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一、輿論監(jiān)督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

  輿論監(jiān)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而且,我國司法機關對待輿論監(jiān)督的態(tài)度越來越開放開明。2009年12月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就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最高法院作為最高的司法機關,確立或肯定了司法報道、評論乃至一般新聞報道,新聞評論的基本標準,在觀念和制度上都體現(xiàn)了一種進步。

  另外,輿論監(jiān)督在擴大辦案效果,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業(yè)務水平和執(zhí)法能力,促進司法人員的廉潔自律,文明辦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今日中國,新聞媒體成為推動社會和諧,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在輿論的強大壓力及公眾的密切關注下,司法機關會在每個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鄧玉嬌案為例,正是由于廣大媒體及無數(shù)網民的持續(xù)關注,我們才看到正義的曙光。如果沒有媒體對這一個案的監(jiān)督,“主人公”鄧玉嬌面臨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因此,輿論監(jiān)督確實是司法獨立與公正的強大的助推器。

  二、輿論監(jiān)督對司法公正的妨礙。

  輿論監(jiān)督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輿論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變程序,偏離合法的軌道。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鬧市飆車釀成血案的行為引起網民極大公憤,早在法院判決前,輿論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對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出來時,網絡輿論再次掀起大波,抨擊法院量刑過輕、罪名不當?shù)穆曇舨唤^于耳。這無疑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另外,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傾向,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很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準確的處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會借助媒體輿論去造勢,特別是網絡。從中國的現(xiàn)狀來看,借助輿論使案件得到關注重視并迅速成功解決的屢見不鮮。一旦新聞媒體介入司法,勢必對執(zhí)法者造成一定的壓力,從而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處理結果。

  三、輿論監(jiān)督妨礙司法公正的原因。

  首先,現(xiàn)實中司法的不獨立。盡管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在國家機構的設置上是人民代表大會下的“一府兩院”,法院、檢察院的級別要低于同級政府,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財、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給的。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運,而我國目前的新聞媒體無不隸屬于各級政府,這種與權力部門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使得新聞機構很難真正獨立于國家權力之外,代表公意對國家和社會生活進行客觀公允的監(jiān)督。某些新聞媒體往往以某一級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現(xiàn),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該級政府的意見和看法。因此在當代中國,新聞傳媒很容易被扭曲,新聞監(jiān)督也很容易變?yōu)橐环N權力干預,一股破壞司法獨立的力量。

  其次,新聞的典型性原則要求新聞媒體從社會公眾心理考慮,抓住典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輿論熱點。在現(xiàn)實生活中,新聞媒體監(jiān)督司法活動,往往裹挾著社會道德來評判案件,以輿論的壓力來影響司法人員的思維。對于某一案件,新聞媒體經常在司法機關尚未作出處理之前,用道德評價的標準評判案件,進行有傾向性的報道,有時甚至帶有個人觀點的評論,形成巨大的社會輿論,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河南張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定罪和量刑,便促使人們不得不對媒體輿論對獨立審判的影響進行冷靜的反思。

  再次,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最好在現(xiàn)場報道,這樣才能反映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司法的本質特征則是滯后的、被動的,是在對既存的證據(jù)按照一定規(guī)則進行判斷的基礎上,對過去所發(fā)生事實的一種法律上的認定,有著嚴格的程序性、極高的確定性與權威性,非經司法程序不得變更。有的媒體對尚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搶先作出定性報道,或發(fā)表有明顯傾向性評論,導致大眾對司法公正的疑慮甚至譴責。

  另外,司法人員與媒體記者素質高低不同。毋庸諱言,當前無論司法人員還是媒體從業(yè)人員在政治素質、職業(yè)操守、法律知識等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而且,司法人員接受媒體監(jiān)督的意識不強。由于司法與媒體之間由來已久的沖突,某些司法人員本能地對媒體監(jiān)督存在排斥心理。

  四、協(xié)調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關系。而實際也表明,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兩者的關系,不僅僅是各自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進法治進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撐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進的過程中,如何促進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的良性互動至關重要,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通過立法規(guī)范新聞監(jiān)督,使新聞監(jiān)督法治化。

  首先,維護司法的權威性。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這是新聞媒體監(jiān)督司法工作的基本準則。新聞記者對于司法工作的報道,要特別注意尊重司法的權威性與獨立性。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要堅持客觀、準確、公正的原則,從客觀的角度,以還原事實真相的方式來進行報道,僅對事實上的客觀性的事件本身經過進行描述,對其是非曲直不進行任何評判。

  其次,要完善相關制度。對立法者而言,由于新聞立法的社會共識正逐漸形成,把新聞立法提上議事日程是順應社會發(fā)展狀況、適應國際評價的當務之急。對執(zhí)法者來說,要強化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風。對公眾和媒體來說,要在強化監(jiān)督意識的同時,注意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也要受到限制。

  再次,要加強對輿論監(jiān)督的檢查與糾偏。除了新聞立法,還應從外部加強對新聞媒體報道活動的監(jiān)督和制約。行業(y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輿論監(jiān)督的監(jiān)管,實現(xiàn)對網絡輿論的動態(tài)實時監(jiān)控和對現(xiàn)實媒體報道的定期抽查體系,通過“他律”方式加強對輿論監(jiān)督的檢查與糾偏。

  (二)完善司法獨立制度。

  排除立法、行政對司法的干擾,進一步完善司法獨立。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相應的,我國的司法獨立也正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與不足,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我國司法獨立運作行政化,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政干預司法現(xiàn)象嚴重。同時我國的司法獨立還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獨立,使司法獨立真正的遠離立法與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眾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從而保持司法的權威,減輕輿論對司法獨立不利的一面,保證輿論對司法獨立的干擾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質,尤其是記者的法律意識輿論是大眾立場的評論,因此公民的素質,尤其是法律意識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民以何種方式來宣泄其對于當前事件的看法。因此加大法務宣傳,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識,擴大司法獨立的民意基礎,清晰司法獨立的專業(yè)要求是完全應該實行的一種方式。

  另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新聞輿論監(jiān)督干擾司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專門負責法制新聞的記者都沒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有時記者為了追逐新聞不顧司法活動的規(guī)律,或者單純以社會道德的標準來評判案件,這些都可能引導輿論向司法機關施壓,最終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實現(xiàn)法制報道記者的專業(yè)化,是平衡新聞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聞工作者有了專業(yè)的法學知識,才能了解司法的規(guī)律與程序,才能更好地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最終達到新聞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吸收國際立法,公約的先進經驗。

  吸收國際立法、公約的先進經驗。對于我國來說,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制度用來規(guī)制輿論監(jiān)督,因而適當借鑒一些國際經驗,有利于正確認識和處理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比方說,1994年8月,國際法學家協(xié)會在馬德里召開了一次會議,研討了媒體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系統(tǒng)規(guī)范表達自由與司法獨立關系的規(guī)則,并最終形成了《關于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馬德里準則》。該準則對審前程序、庭審過程、審判后各個階段媒體介入司法的方式方法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并未付諸實施??偟膩砜?,媒體監(jiān)督和司法公正在博弈的過程中,規(guī)范其行為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需要遵循司法規(guī)律,通過立法的途徑建立完善的預防、懲罰制度,并根據(jù)不同媒體的特性,建立相應的預防性和懲罰性制度,注意媒體監(jiān)督介入司法的時間、方式,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對不良后果的救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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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編。法公正與權利保障[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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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郭丹丹。淺析司法權與輿論監(jiān)督的良性互動[J].法制與社會,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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