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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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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

  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篇2

  試析我國勞動法的價值取向

  市場經濟的今天,各種勞資糾紛愈演愈烈。無論是勞動者,還是已經被臉譜化為“殘酷食人者”的用人單位,都試圖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擴大自身利益的良方。此時法律的價值追求受到各方關注,其表現為維護市場穩(wěn)定、促進經濟增收、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性發(fā)展等方面,以期最終形成權威的勞動法制來保障勞動關系穩(wěn)定協調發(fā)展及社會正論文聯盟http://義之實現。

  一、各方利益的博弈

  現行《勞動法》制定目的在于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改革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的所有制身份,將勞動力推向市場,建立契約型的勞動用工關系和競爭性勞動關系秩序。[1]在紛繁復雜的現代勞動關系中,各方展開了博弈之旅。

  (一)勞動者——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產生于近代的勞資關系從一開始就埋下不平等的種子,直至勞動契約這樣的法定約束產生,勞資關系仍然難以平等。[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實現社會發(fā)展、人民富裕,必須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視為勞動法保護的第一要義?,F今勞資矛盾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期限較短、內容不規(guī)范,存在就業(yè)歧視和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現象,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下等等。[3]盡管現行《勞動法》第一條即確立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首要原則,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卻仍遠遠不夠。這種地位不平等的關系和對勞動者保護不足的狀況是勞動法存在的現實基礎。

  (二)用工單位——實現單位效益

  最大化用工者由于擁有生產資料以及豐富的社會資源,在社會分工中的地位要優(yōu)于靠出賣勞動力的普通勞動者。在我國,用工單位固然本著追求最大化的單位效益在運作,但其也受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制約。但我們也不能忽略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現實,用工單位不可能通過自身的道德約束而克制其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為。用工單位必然要抱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首要目標而進行事務運作,因此也必然會將作為人力資源的勞動者用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三)國家力量——向勞動者權益傾斜

  國家作為公權力介入到這種天生不平等的勞資關系中以后,抬高為勞動者維權的呼聲,壓制用工單位的利益訴求,從《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這一趨勢愈見加重。具體體現在勞動法的各項制度設計不但將最原先的勞資雙方的不平等加以扭轉,而且過分地向勞動者傾斜,以用工方利益的強制耗損來填補勞動者的利益差距。這種過猶不及的做法導致了新的不平衡,用工者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只能慎招、少招勞動者,勞動者的就業(yè)幾率、就業(yè)質量以及職業(yè)安全感大幅降低,在這種情形之下,用工者陷入了由法律所設置的困境之中,勞動者的利益也并沒有得到改善。

  二、勞動法的價值取向

  (一)勞資雙方利益的傾斜性平衡

  董保華先生提出了“傾斜性保護”①的觀點,筆者表示贊同。勞動法是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關系的法律,那么只有考量雙方的利益訴求,兼顧雙方利益之時稍有指向性的傾斜,才能更好地兼顧雙方利益。這種關系就如蹺蹺板的兩端,利益懸浮在正好的高度,要雙方配合才能都達到一定高度,實現“雙贏”。勞動法要建立一個良性的合作機制,必須逐漸形成以合作為本質的勞資關系,用人單位才能充滿生命力與進取精神,才能形成和諧的勞資關系。

  (二)平衡價值的保護傘——各類價值的綜合考量

  立足于勞動法平衡勞資關系的重要價值,縱觀勞動法的立法,仍有許多不可忽略的價值應被視為考慮因素,它們也是勞動法平衡價值實現的重要支柱。

  1.秩序價值

  法律首要價值永遠體現為維護秩序的穩(wěn)定,勞動法亦是如此。我國現行勞動法必須立足于國家、社會、資本三者之間,有序協調市場經濟。同時,隨著工會自治能力的增強,勞動主體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加,理應形成一種以國家監(jiān)督為準則,工會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的相互博弈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2.效率價值

  不論是將權利配置給企業(yè)還是工人,或者是將權利在企業(yè)和工人間作某種程度的“分權”分配,為了追求效率,降低工人相互間的交易費用,都應由工會把一部分權利配置給工人并且代表工人集體進行協商,降低多次單個的交易費用。因此要想實現勞動產出效率的最大化,必須做到部分讓權給勞動者,這更有利于雙方利益的保護。

  3.平等價值

  勞動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兩者所產生的關系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也表現為一種平等協商、合意表達的契約關系。因此,法律對于勞資雙方的利益應該是平等的保護。一方面,勞資雙方地位和利益之間的差異是由于用工者天然占有生產資料而明顯優(yōu)于勞動者的這類客觀原因而導致的;另一方面,從實踐來看,應該通過意思自治實現平等價值。所以,必須傾聽當事人的意見,讓市場自動去進行調節(jié),政府則起到維護這種平衡而非“刻意”制造平等的作用。

  (三)現實性價值的衡量

  現代勞動法必須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通過立法保護勞動者,不僅是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富裕的要求。與此同時,現代勞動法的制定應強調公權力的適當介入。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力量的缺位致使國家力量直接、大規(guī)模地介入勞動關系,因此,只有調控、把握好公權力這只“無形之手”的介入程度,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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