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
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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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畢業(yè)論文篇1
論法院法律文化建設
關于法律文化的定義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定論。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應該做特別狹義的定義,而應當有一個相對廣義的或者說是多元的定義。 法院作為專業(yè)性審判機關,承擔著實現司法終局性的職責。在法律文化定義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設什么樣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國家的實現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現狀
法院承擔審判職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法治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存在許多認識上的誤區(qū),直接或間接地弱化司法的終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紛止爭和實現社會公平中的作用。重樹法院威信,滿足群眾對司法的需求應從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入手,著重分析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中的認識誤區(qū)。
(一)形式主義,把法律文化建設簡單化為單純的制度外化。
將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為一項"不得不"的任務或者速成的政績來做,如同重慶打黑時期的警察沙龍一般,印標語、做橫幅、穿正裝,這些固然能夠迅速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可是這些表象是不能肩負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所應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內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應具有的穩(wěn)定性。
(二)角色錯位,混淆司法與執(zhí)法的邊界。
為了追求結案率或配合當地"平安年"之類的行政目標,法院片面強調調解、強制調解或者人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門檻,置法院的初衷是為了解決糾紛、維護社會正義于腦后,將自身角色定位為追求行政目標的工具,使得需要通過法院解決的問題積壓,法院和法律在社會中的公信力受損,法律信仰的逐漸失去社會根基。
(三)審判中過分強化"民意"。
網絡和新聞媒體深刻影響著現代人的生活,同時對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經過輿論的關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邊是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一邊是所謂的"民意",為迎合社會,不得不將社會效果作為與法律、事實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視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會效果的事實,所以"社會效果"不可避免地淪為詰難法院的重要陣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陣地對其圍攻,影響、甚至綁架法院審判。
(四)法院壁壘化。
由于種種原因,訴諸法院的問題得不到解決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決,致使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緊張甚至發(fā)生沖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槍擊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為了保護自身安全設置種種保衛(wèi)措施,一層層的安檢、審查,似乎是要將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過法院解決問題更顯的遙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閣,僅供瞻仰。
2 追問上述現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 。上述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回歸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對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將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
法院文化是一個外延很廣泛的概念,包括審判活動、法院辦公場所和法庭設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也可以裝入"法院文化"的籃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為平臺,不僅"生產"先進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過審判、普法等司法活動向社會"輸出"法治理念,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為政策的回應,法院的主體性并未得到充分的體現,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設為歸宿,進一步強化法院的司法職能、明確法院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角色。
(二)法院審判職能弱化。
法院的職能是審判,法院作用于社會的主要媒介也是審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應該圍繞著審判展開,將法律文化建設的最新成果通過審判作用于社會。"角色錯位"根源于對法院職能認識錯誤,社會穩(wěn)定是法院以法為據、通過審判達至的結果,審判是對問題的解決而不是對問題的回避。反觀"和稀泥"式的調解與人為提高立案門檻的行為,采取的是回避問題的態(tài)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職能和其他機關的職能趨同,法院的角色越來越模糊。
(三)審判過程中過多引入法律與事實之外的因素。
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不論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設,借以培養(yǎng)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視法律權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與輿論的較量中,輿論始終處于優(yōu)勢,并不是因為法院的審判本身經不起大眾和時間的檢驗,而是輿論在有意無意地引導者大眾,并且是在引導現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夠成熟的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大眾。經過輿論的發(fā)酵,使法院在鄧玉嬌案、許霆案、藥家鑫案中處于尷尬的境地,洶涌的"民意"成為了社會衡量法院裁判公正與否的標尺,而法院也越來越重視所謂的社會效果而漸漸地主動迎合"民意",背離法律與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壘化的產生與法院形式主義、角色錯位和主動被圍攻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前述三者使得社會對司法資源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對承擔提供司法服務職能的法院與法官的責難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會的認可,甚至自我強化這種不被認可 ,"壁壘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會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動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師參與案件或限制律師參與案件的范圍,使得律師的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fā)揮,控、辯對抗,法庭居中審理的訴訟結構受到破壞。
3 對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認識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與實踐性
。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與制度性,法律是人們在對和平與安全的追求中產生的,時代的變化并沒有影響法律作為追求理想應然的手段,許多羅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發(fā)揮作用。法律中的許多制度是時代的產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時代的,與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時代的。法院法律文化應是追求永恒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應該只看到眼前而不顧及長遠,沒有永恒價值的指引,很難做到協調一致。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應注重效率意識的培養(yǎng),嚴格遵守時效規(guī)定。法院在追求超然價值的過程中應當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向社會輸出正義,法院存在的社會根基才能穩(wěn)固,法院存在的意義才能顯現。法院法律文化應是超然性與實踐性的統一,法治理想與社會現實的統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廢,沒有超然性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沒有實踐為基礎的超然性是縹緲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體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
法院法律文化主體范圍具有相對封閉性,即限于從事司法活動的相關人員,而不是所有與法院活動相關的人員。封閉性是法律職業(yè)專業(yè)化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職業(yè)專業(yè)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與實踐性要求踐行法律文化的主體必須受過專業(yè)系統的法學知識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和專業(yè)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員從內部構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師則是通過案件對法院法律文化進行認知,從外部影響法院法律文化,律師權利的擴張或者受到應有的保護對法院法律文化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壟斷,排斥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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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法律文化維護法律權威。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記錄"是盧梭提出的關于法律的一個重要命題,從此,法律權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礎上。 法律權威來源于人民意志,是從法律產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運行中的權威是來自法律的穩(wěn)定,穩(wěn)定才能夠為人們的行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認同。法律權威以法律認同為邏輯推演的起點,而法律認同又以法律具有權威為必要條件。
法律與輿論的關系中,本質的問題是案件判決中是應該迎合社會大眾還是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判,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和公眾不成熟的法治意識的覺醒使這個"問題"成為問題。法院法律文化應該是一種嚴格依法辦事的文化,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進行正確的引導。法院法律文化與公眾法律意識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導中趨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價值追求,這個過程也是社會認同法院和法律的權威的過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
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與法院法律文化維護法律權威分別是從公眾的法律認同感與法律的實踐權威的角度來說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脫離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認同感缺乏發(fā)生的基礎;法院法律文化屈從輿論,法律的實踐權威將被輿論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輿論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應該是親民的文化,體現在從接待訴求、立案、到執(zhí)行完畢的每個環(huán)節(jié),而這些環(huán)節(jié)的啟動上法院是處于被動地位的,若當事人不能簡易地請求法院啟動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壘化"將越來越嚴重,公眾不會對僅存于廟堂之上,偶爾作用于民眾生活的法律有認同感,這樣的法律也不會產生實踐的權威。
4 建設法院法律文化的層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不僅涉及到價值層面和實踐層面,還包括外在行為與內在意識。將這項工程內的每個細節(jié)單列出來進行討論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內涵也是發(fā)展著的,所以筆者將采取層次劃分的方法,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物質層次。對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質載體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離不開物質載體,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會糾紛的增多和公眾法治意識的覺醒使得訴諸法院的問題越來越多,作為法院法律文化物質載體的法庭、法袍、法院辦公場所等扮演著名片的角色、上級考核時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個地方經濟發(fā)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的角色,審判角色的空間被無形中壓縮。
不論時代怎么發(fā)展,法院審判職能是不變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樓等的建設最終也應是為了滿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應以專業(yè)工作主要標準。對法院法律文化物質載體保持理性的態(tài)度,認識到文化載體的意義最終是要由文化本身賦予。
第二,體制機制層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引入"外部"制約,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法院的責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決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終會通過法院對糾紛的審理和裁判體現出來并作用于社會,當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成果的見證者,而律師則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過程的參與者。
雖然,各國對法律職業(yè)具體范圍的界定或者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對于法律職業(yè)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業(yè),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職業(yè)的界定和規(guī)定是大體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體現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信仰和價值追求,律師通過參與案件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進行制約和監(jiān)督,從有別于法院的角度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發(fā)聲,從視角上滿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信仰與追求的一部分。對律師的排斥無形中消解著法律職業(yè)共同體,而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又是法治國家存在和發(fā)展所必要的。需改變律師是法院權威的損害者的觀念,將律師視為法院與法律權威的共同締造者,律師與法院的對抗文化和機制應該成為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行為層次。作為一種對社會生活的構想,文化對生活與其中的個體行為起到潛在的和實際的引導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最終是將法治精神轉化為法院的行為,并對全社會的法治觀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內容不僅包含物質載體和體制機制,還包括法律運用技術及法律運用技術背后的法律觀念和思想。法律觀念和思想是法律發(fā)展過程中經驗的濃縮,存在于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精神世界,通過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背后的價值表現出來。
價值觀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現實中的實現,行為的合理與否需要價值觀念提供判斷標準。價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過行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歸宿是將合理的價值追求轉換為現實的行為,從思想觀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認同法治理念,并通過行為實現價值追求,最終對法治社會建設有所幫助。法院的行為需體現正義追求、程序價值、時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體實現這些理念的是與法院審判工作相關的人員,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最終要落實到法院相關人員的行為上,須做到切實轉變理念,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權威,通過自己的行為培養(yǎng)法治信仰。
5 結語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問題,具有時代性和歷史性;作為法律文化建設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必然也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過程。法院法律文化不僅要體現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首先需要對法院法律文化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祛除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錯誤,同時明確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確層次,文化的物質載體建設是必要的,但是物質載體并不是文化本身;體制機制從制度層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方向正確性;物質層面和制度層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卻不能塑造完美的社會,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成果應該轉化為法院的行為,通過法院的行為向社會"輸出"法治精神,引導公眾的行為選擇。
當然,任何文化的建設都是一項綜合的工程,離不開經濟、政治和社會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資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設者打破成規(guī)的勇氣和不怕失敗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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