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制與封建制的區(qū)別
奴隸制和封建制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制度,是不是還傻傻分不清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的奴隸制與封建制的區(qū)別,一起來看看吧。
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區(qū)別
——以中西同時期的法律為切入點
眾所周知,中國奴隸制時期是夏商周三個朝代,到了春秋時奴隸制開始瓦解,戰(zhàn)國時是封建制形成時期,秦朝是中國第一個統(tǒng)一的封建社會國家,直到1911年清朝滅亡,歷經(jīng)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國消失.中國是在“手無寸鐵”地進入了奴隸社會,西方是在銅器大量使用的時候進入奴隸社會的.而西方(或稱西歐)的奴隸制遠比中國的要晚,希臘奴隸城邦國家雅典才產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羅馬奴隸制國家則產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從公元476年西羅馬滅亡后逐漸在西歐建立起來的,相比之下,中國的奴隸時期早且長,封建時期長,這是為什么呢?這是個龐大的言語工程….
(一)
劃分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據(jù),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樣的經(jīng)濟基礎之上,反映什么樣的階級意志,中國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夏商周時期實行以井田制為主的“國家所有制”經(jīng)濟體制,對國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論(長期存在,并發(fā)揮不小作用),反映奴隸主階級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維護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地位,是實現(xiàn)這個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在學術上有一個爭議,說中國的嚴格意義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漢之前,秦漢時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國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權制叫郡縣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適的的說法,但在這里只是狹義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實簡單點說就是封邦建國,封地的諸侯對于封地內的一切事物都有決定權,成為國中之國,對于周天子只有幫助打仗和納貢的義務,分封也是集權,但是權利是集中到以國王為核心眾多諸侯手中,而不是國王一個人,這是一種貴族共有天下的制度.這與歐洲早期的希臘城邦貴族政體以及后期的西歐領主國家都有相似地方,貴族政治、列國分立是那個時代最大的特點.周代的整體類似西歐封建制時期,但西周政治同時有希臘城邦時代的特點(貴族政治),只是規(guī)模比西歐封建制國家和希臘城邦制國家都要大的多,西歐中世紀的那種政治狀態(tài)是傳統(tǒng)社會的一種具體形式(由日耳曼社會發(fā)展而來),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為政,“坐寇”性質統(tǒng)治集團的規(guī)模和控制的地域較小,而且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組織化程度較低,松散渙散,國王對于封建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沒有形成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統(tǒng)治,這種具體形式可以稱作“狹義的封建主義”, 在馬克思主義社會歷史理論中,“封建”一詞引申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生產關系(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論的基礎之上的).引申意義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領主制(即本來意義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兩種社會形態(tài),這樣就更好的解釋了所謂廣義和狹義的封建制,于此,我們不免慨嘆,漢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國歷史的的豐富,漢字和拉丁文的豐富內涵,做人助學觀念都要嚴謹啊,望文生義要不得,但中國歷史的豐富久遠,難免會對中國歷史有曲解,并以訛傳訛.在這里姑且引用別人對于中國歷史上社會形式的劃分,應該這樣對應地改稱為:
傳統(tǒng)稱謂: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社會主義社會
修正稱謂:原始社會---封建社會---宗法專制社會---社會主義社會
歷史不應該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學說,暫且這樣讓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確!
(二)
中國奴隸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國有制基礎上的,而同時期的希臘、羅馬奴隸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為基礎.夏商周時期的中國,生產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經(jīng)濟很不發(fā)達,經(jīng)濟基礎主要表現(xiàn)為以君主為代表的奴隸主階級對土地的國有制,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和希臘所處的地理環(huán)境所致,開闊的海岸線對希臘的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和造就希臘人們的意識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臘、羅馬一般曾達到土地私有制高度發(fā)展、商品生產較為發(fā)達的程度,其法制特別是羅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產的發(fā)展.而中國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jīng)濟,商品生產所占比重較小.因而中國體現(xiàn)私有制和商品生產關系的法很少.中國的奴隸制法維護奴隸制君主專制,而西歐的古希臘、羅馬奴隸制法維護奴隸制民主和奴隸制共和國.古希臘的雅典形成奴隸制民主制,古羅馬形成奴隸制貴族共和國,古希臘、羅馬的法在促進和鞏固這種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臘、羅馬的立法權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共同討論決定的在司法上,希臘、羅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審理.而中國的民刑不分,司法職能由行政機關行使,中國奴隸制法長期以習慣法作為法的主要淵源,成文法不發(fā)達,無專門負責立法和司法的機關,立法權多由君主掌握,西歐的成文法較為發(fā)達.到羅馬帝國前期,已形成職業(yè)法學家集團,羅馬帝國的一些皇帝領導了大規(guī)模的法典編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國奴隸制法中,神權色彩更為濃厚,強調法是神授的,以某種神的意志作為立法的依據(jù),肯定“君權神授論”. “天命,神罰”,而中國國奴隸制時代刑罰極為殘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稱,奴隸制五刑是很殘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連懶惰要被處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寫成的的惡法”.
(三)
中國在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新興的地主階級剛從奴隸主手中取得政權,就紛紛制定和頒布法律,用來維護初生的封建統(tǒng)治,李悝造《法經(jīng)》六篇,公之于眾,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礎.封建制法代替奴隸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產關系代替奴隸制生產關系之后.但奴隸制法仍然長期影響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隸制法的影響,宗法制度影響始終.周禮是奴隸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內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輔的理論,而西歐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兩法并存的二元局面.從秦朝起還建立了戶籍管理制度,不僅把農民緊緊束縛在土地上,使農民無法逃避封建國家的田租、賦稅和徭役,而且通過這種方法推行連坐之法,強迫農民互相監(jiān)視互相舉發(fā),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和鎮(zhèn)壓農民的反抗活動.在歐洲的封建制法中,廣泛通行著憑借武力或借私刑來解決糾紛的原態(tài)復仇的規(guī)定,而中國封建制法似乎沒有此明文規(guī)定.在中國,從《法經(jīng)》開始,刑罰就是種類多而手段殘暴的.一人犯法,滿門抄斬,株連親朋,殃及無辜,斬盡殺絕,殊滅族類,這種遺毒在中國根深蒂固.刑法發(fā)達,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沒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輕民,但重農抑商這個經(jīng)濟政策對中國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歐則私法發(f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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