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好的口才,也逐漸成了司法工作中正確運用法律,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一、什么是口才
簡單的說,口才就是口語表達的才能,或者說是口語表達的藝術(shù)和技巧。具體的說,口才就是在各種口語交際實踐活動中,表達主體運用準確的、得體、恰當、有力、生動、巧妙、有效的口語表達策略,達到特定的交際目的,取得圓滿交際效果的口語表達的藝術(shù)和技巧。有些人卻誤解了口才的內(nèi)涵,他們或?qū)⑶缮嗳缁?、耍嘴皮子,或?qū)⒖淇淦湔?、嘩眾取寵,或?qū)娫~奪理、無理詭辯與口才聯(lián)系在一起,片面認為口才只是口語表達的方式,方法。這就是與口才的真諦大相徑庭了??诓艑嶋H是一門綜合的的學問,更是一門藝術(shù)。一個具有卓越口才的人,往往同時具有敏捷的思維、清晰的思路、淵博的知識、出眾的智慧、機警的反映、高超的口語表達藝術(shù),尤其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zhì)。這些也是口才作為一們藝術(shù)的集中反映。
回顧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歷史,就會發(fā)現(xiàn),口才在社會發(fā)展和人的自身發(fā)展中的作用是不容質(zhì)疑的。古語說的好:“一人之辯,重于九鼎之寶;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在漫長的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口才作為一門藝術(shù),被天下學者、志士沉醉于其中。涌現(xiàn)了無數(shù)個著名的演說家,留下了許許多多的膾炙人口的千古佳話。在西方社會,演說更是成為各國社會名人的一個顯著特征。象馬克思、列寧、林肯、丘吉爾、戴高樂、孫中山、毛澤東、周恩來、魯迅、聞一多等都是當時杰出的演講家,留下了許多另后人反復傳誦的佳作。
二、法律和口才的關(guān)系
有人認為,口才是語言學的范疇,而法學則是關(guān)于法律的學問,這兩者能有什么關(guān)系嗎?國際著名的法律語言學家皮特•M.梯爾斯馬(Peter M.Tiersma)曾發(fā)出這樣的感慨:“沒有多少職業(yè)像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法律就是言語的法律”,“道德和習俗也許是包含在人類的行為中的,但是法律卻是通過語言而產(chǎn)生的。”這句話從根本上道出了關(guān)于法律與語言關(guān)系的答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最直接的感受也許不是來自法律本身,而往往來自于法官對他說出的語言。同樣的內(nèi)容,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往往使當事人對法官產(chǎn)生不同的心理評判,對司法公正問題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認識。就如孟德斯鳩說:“一個民族的法官,只不過是宣布法律之詞語的喉舌,是無生命的人,他們既不能變動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嚴格性。”試想,一個不能完整、不能準確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法官如何在法庭上和當事人交流,如何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公正裁判案件?
三、法官具備良好口才的重要性
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志?”(《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一個法官必須擁有智慧,懷有良知,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同樣重要的,甚至更重要的是,一個法官必須擁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口才,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詮釋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梢姺ü倬哂辛己玫目诓?,意義十分重大,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1、促進社會和諧。法官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其通過良好的口才、富有技巧的語言,能成功地為自己樹立起中立、可信的司法形象,營造親和、負責的司法氛圍,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從而使當事人授受法官的調(diào)解或裁判意見。最終使得案結(jié)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2、維護司法公信力。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都是帶著各自的“故事”和自認為正確、合理的故事“結(jié)局”的,事實上自認為正確合理的常常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要這樣的當事人信服法院的裁判結(jié)果,法官必須用規(guī)范而富有技巧的語言去改變當事人心中已經(jīng)形成的“思想框架”,使其接受了法院的調(diào)解結(jié)果。最終使得雙方當事人“勝敗皆服”,司法公信力也得到了維護。
3、撫慰當事人心理。中國人特別是邊遠山區(qū)的十有八九有厭訴情結(jié)。起訴是窮盡其它一切途徑后無奈的選擇,應訴則有強烈的被羞辱感和抵觸情緒,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心理上都有一種受傷感。法官在審案過程中,如果語言規(guī)范而富有技巧,當事人的情緒可以得到緩和,受傷的感覺會減輕,心理會得到慰藉。
4、彰顯法官人格魅力。法官人格魅力是法官內(nèi)在道德涵養(yǎng)的綜合體現(xiàn)。法官審案,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判,并將評判結(jié)果予以公布的過程,法官需要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勸說、說服雙方當事人。良好的司法口才其實就是展示法官學識、智慧、道德良知、價值取向、人生經(jīng)驗、應變能力等綜合素質(zhì),內(nèi)在涵養(yǎng)的過程。這一過程,法官的品質(zhì)得到了升華,人格魅力得到了彰顯。
四、法官如何提升自身的口才
法官的口才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語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運用語言進行口語表達的能力。主要體現(xiàn)在庭審中和調(diào)解中的語言技巧的使用。
法官口才技巧(一):庭審中法官的語言技巧
法庭是法官進行審理和裁判案件從而定紛止爭的特定場所。在法庭這一特殊的舞臺上,法官的語言素質(zhì)的高低對于實現(xiàn)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維護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嚴起著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
1、法官庭審語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辭要求合法,因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言辭是代表人民法院講的,是國家法律的體現(xiàn),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審語言要合法。具體的:
(1)使用言辭的順序,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要注意在哪個訴訟階段,就使用哪個訴訟階段的言辭。不能在開庭審理階段,就使用審理完畢時的言辭;更不能在案件審理階段,就告訴當事人案件處理的結(jié)果。
(2)法官的言辭不能違背法律。例如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法官不能說“把律師押下去”“傳律師”或“把證人押上來”之類的話。
(3)有法言法語可用的,則不能用普通言辭。例如到法院去起訴,通常人們會說去打官司。但法官在進行審判活動時,只能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當?shù)?rdquo;,而不能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當?shù)?rdquo;。不能說“原告所講的是胡說八道”,而應當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jù)支持”。
2、法官庭審語言表達的音調(diào)要求平穩(wěn)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進行的口語表達,直接關(guān)系到他所進行的審判活動的質(zhì)量和效果,關(guān)系到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決定了他們的前途與命運。因此,法官所講的話,一定要讓對方聽清楚。如果法官在講話時太激動、音調(diào)忽高忽低、講得太快、或者講得不連貫,都會影響講話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對方聽不清楚,從而影響審判活動的質(zhì)量和效率,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3、法官庭審時的態(tài)勢語言要得體
態(tài)勢語言主要包括手勢、眼神、站姿、坐姿、步態(tài)以及肩部、頭部等的動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因此,他們口語表達的態(tài)勢直接關(guān)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關(guān)系到法庭莊重與嚴肅的氣氛能否形成。法官進行口語表達的態(tài)勢一定要得體,一定要與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莊嚴的氣氛協(xié)調(diào)。
法官口才技巧(二):民事調(diào)解中法官的語言技巧
民事訴訟調(diào)解是一門語言藝術(shù),更是一門化解人際關(guān)系糾紛的心理學藝術(shù)。要讓訟爭的當事人心平氣和的化解矛盾,法官不僅要具備嚴謹?shù)墓ぷ髯黠L,良好的心理素質(zhì),精深的法學功底和睿智的洞察能力,還要具備良好的口才。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
1、通俗性。法官應按當事人的年齡、職業(yè)、文化程度、社會地位等諸方面因素,把格式化的、抽象化的法言法語轉(zhuǎn)化成通俗易懂的大眾語言,要因人而異,是當事人感到自認貼切,通過運用對方能夠接受的淺顯明白的語言來縮短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心理距離,建立起信任感,從而調(diào)動當事人的積極因素,使之自愿配合,拿出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調(diào)解意見,盡快調(diào)解糾紛。
2、親和性。眾所周知,語言本是傳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但對法官來講,語言更是一種無形的動力。這種動力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如果將調(diào)解語言運用得巧妙、得體,就能達到緩解矛盾、消除隔閡的目的。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同樣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去審理,對語言運用的方式不同,將 會產(chǎn)生不同的效果。當事人也是人,他們面對民事糾紛本來就一腔怒火或滿腹“冤屈”,有的理直氣壯,有的忐忑不安。這時,如果辦案法官找不好切入點,一句硬邦邦的話就可能將事態(tài)推到無法挽回的地步,將當事人擠到“死胡同”,使案件調(diào)解工作陷入僵局。如果法官以溫和的語言親切地切入他頭疼的案件時,當事人會覺得心里暖流涌動,容易接受法官的調(diào)解,會很自然地表達出自己最真實的想法,這就給調(diào)解工作取得最佳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案件調(diào)解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能 夠向法官敞開心扉,無疑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目的性。法官向當事人說明的每一個問題都要與明確的目的,意思表示要緊緊圍繞目的展開,語言表達要貼切、合情、合理、合法,語言表達要恰如其分,內(nèi)容要具體,不能含糊其辭,要開門見山,一語中的。語言要力求精煉明了,使當事人迅速、準確、清楚地了解和掌握法官的意圖和目的,避免為摸法官的“底”而周旋浪費時間。
4、靈活性。法官所面對的當事人形形色色,各行各業(yè)、各個社會階層的當事人因文化素養(yǎng)、認知水平、社會經(jīng)歷的不同,對問題往往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見解。根據(jù)調(diào)解對象和糾紛內(nèi)容的特點,法官調(diào)解語言要適合各類當事人不同的心理特點。例如在調(diào)解活動中有時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心理沖突,可以適當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語。對于胡攪蠻纏、拒不履行民事義務的當事人,有時要使用一些較嚴厲的、具有震懾性的用語,給予一定的心理壓力,使其在趨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義務。對某些表示出后悔、自責的當事人可以予以安慰、鼓勵,表示期待其能改正錯誤,與對方當事人主動化解矛盾,往往收到較好的調(diào)解效果。
古人云“字的功夫在字外”,一個只懂得法律的法官,肯定做不成一個好法官。正如國外一個的大法官所講:一個優(yōu)秀的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好的法學家,還應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一個好的先知、一個好的哲人。我認為:一個優(yōu)秀的法官更應是一個好的演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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