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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契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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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契稅是我國財政收入增長的重要稅種之一。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該如何執(zhí)行?下文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四條 契稅適用稅率為3%。

  第五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按如下計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中所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計稅依據(jù)不明確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等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1、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附屬的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庫房和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于醫(y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醫(yī)療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資料館\(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zhàn)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并在規(guī)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三\)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灘、荒涂土地使用權,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生產(chǎn)的,免征契稅。

  \(六\)土地、房屋權屬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稅。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xié)議、合約、單據(jù)、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稅。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由房地產(chǎn)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條 經(jīng)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jīng)減征、免征的契稅。

  前款應當補繳的契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因所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無法履行申請退稅的,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契稅征收機關審核批準,準予退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guī)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以及成交價格、土地出讓費用等資料,并協(xié)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五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負責征收。

  契稅征收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代征手續(xù)費按財政部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稅計稅依據(jù)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不動產(chǎn)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jù)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由房地產(chǎn)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jù)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guī)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jù)。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jù)。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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