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正常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生活中總會遇見一些困難,在職場生活中遇到最大的問題是辭職。有些公司員工在之前簽訂了居間合同,現(xiàn)在想要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整理員工正常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員工正常辭職不需要承擔責任
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guī)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雖然是你簽訂的合同,但是從法律意義上看,是你們公司和廣告公司簽訂的,所產(chǎn)生的權(quán)利義務均由公司承擔,而非代理人,也就是你來承擔。
當然,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你是要承擔責任的。
相關法律知識: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一)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quán)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quán)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quán)
報酬請求權(quán)是居間人的主要權(quán)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guī)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發(fā)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quán)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quán)。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quán)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nèi),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jīng)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quán)。
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quán),也無權(quán)行使。
居間人的義務有以下兩個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二)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問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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