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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重整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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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破產重整如何申請?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公司破產重整應該怎么申請才好?公司破產重整如何申請這個問題由學習啦小編來為您解答!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范圍是什么

  新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一般情況下,重整申請為債務人或者其債權人,該申請無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產法第70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該規(guī)定則將重整申請人的范圍擴展至債務人的出資人(股東)。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的限制

  一是出資額必須占債務人注冊資本額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并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請。

  公司破產重整的基本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新破產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占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法院將以企業(yè)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要求,在實踐中,這一標準是很難掌握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態(tài)度非常微妙。筆者參加培訓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產業(yè)務庭)審判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破產案件的指導思想是凡是符合條件的都應當盡量受理,并專門對各地法院進行了明確,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產案件(也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的現(xiàn)實情況。

  立案后的重點工作是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實施。事實上,重整計劃在申請破產重整前就應當明確,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體措施等重要事項。

  重整計劃擬定后,將提交不同的表決組予以表決。各組均予以通過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jīng)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將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yè))負責執(zhí)行,管理人負責監(jiān)督。

  根據(jù)我國新破產法的規(guī)定,若重整計劃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或者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業(yè)破產。

  破產重整制度

  新企業(yè)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了新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由 于企業(yè)破產法實施時間不長,對破產重整制度這一新事物的理解尚存在不全面,不確切之處,比如,有人認為:“新破產法對于債務的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 巨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根據(jù)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解和進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實踐,覺得以上理解可 能有失偏頗,因而可能對破產重整工作產生誤導。為此,提出一點看法供討論。

  新破產法增加重整制度,是破產法修改的一項重要內容,老破產法也 有債務和解的法律規(guī)定,2005年我公司從事的上市公司吉林紙業(yè)的債務重組是根據(jù)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做的,債務重組取得了成功,并引入兩家戰(zhàn)略投資人,使 吉紙獲得新生,并促進了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這是第一例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債務重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比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有很多改進,如新破 產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設“出資人組”、“小債權人組”等。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較之老破產法債務和解很重要一點是,新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當部分表決組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而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見破產法第八十七條),法院可以裁定批準。上述意見認為“債務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巨的談判,也 不需要相關部門作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即可”可能是依據(jù)這一條規(guī)定引申而來。

  在實踐中,我曾聽到過類似的說法,認為“新 破產法實施后,債務重組簡單了,只要債務人請評估機構評出企業(yè)的償債能力,并在清算條件下的償債率之上加兩個百分點,然后把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發(fā)給債權人, 如果重整計劃未獲通過,法院強制裁定就行了”。按這種思路去理解和實施破產重整會產生不良后果的,如某市某上市公司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沒有做好債權人、 股東等利益相關方的工作,因而重整計劃表決未獲通過,法院即運用強制裁定批準,強制裁定后即引來了債權人與股東告狀。

  債務重組是一項十分復 雜而艱巨的工作,它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債權人與股東;債權人、股東與戰(zhàn)略投資人;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yè),還涉及到作為控股股東的當?shù)卣榷鄠€利益相關方之 間的利益協(xié)調,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需要擔當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善于運用相關法律以及證券市場的各種工具協(xié)調各個利益方,使債務重組的損失分擔合理、 公平;并對各方的利益盡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為此,要反復與各利益相關方溝通,根據(jù)各方的意見設計和調整重整方案,并且通過溝通使各有關方理解和認可重整 方案,以爭取重整計劃獲得多數(shù)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支持。

  新破產法八十七條對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強制裁定批準,但法院對 強制批準十分慎重。法院不會簡單地根據(jù)重整計劃中普通債權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即強制批準重整計劃。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普通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 護,甚至受到損害,也可以做到重整的償債率高于清盤的償債率。為此,法院要詳細了解:債權人的利益是否盡可能得到保護,是否存在債務人或戰(zhàn)略投資人為減輕 償債壓力而壓低償債資產的價值,是否存在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問題未解決;要了解股東是否分擔了債務重組損失,出資人權益調整是否公平、公正;同時, 也要了解債權人不支持重整計劃的原因,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債權人的要求不能滿足,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等等??傊?,如果沒有對債權人以及 各利益相關方進行艱苦細微的協(xié)調工作,要獲得法院的強制批準是不可能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與老破產法的債務和解對于債務重組同樣都要做艱 巨的工作,所不同的是,在新破產法的重整條件下,在進行了艱巨的工作后,由于某些難以克服的困難影響了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或者由于某些債權人的不合理要 求阻礙了重整計劃的通過,法院將支持重整計劃而獲得強制批準,以免破產清算對社會造成很大損失。但是在老破產法條件下則不可能。這正是新破產法吸收國際經(jīng) 驗增加重整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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