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
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
近年來,信貸政策在引導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流向、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支持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接下來請欣賞學習啦小編給大家網絡收集整理的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
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
信貸政策,是中央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yè)政策、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政策和投資政策,并銜接財政政策、利用外資政策等制定的指導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政策。信貸政策的制定應遵循扶優(yōu)限劣的基本原則,其主要目標是為了改善信貸結構,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關系
信貸政策和貨幣政策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兩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通常認為,貨幣政策主要著眼于調控總量,通過運用利率、匯率、公開市場操作等工具借助市場平臺調節(jié)貨幣供應量和信貸總規(guī)模,促進社會總供求大體平衡,從而保持幣值穩(wěn)定。信貸政策主要著眼于解決經濟結構問題,通過引導信貸投向,調整信貸結構,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區(qū)域經濟協調發(fā)展。從調控手段看,貨幣政策調控工具更市場化一些;而信貸政策的有效貫徹實施,不僅要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必要時還須借助行政性手段和調控措施。在我國目前間接融資占絕對比重的融資格局下,信貸資金的結構配置和使用效率,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全社會的資金配置結構和運行效率。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極大地影響著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信貸政策的有效實施,對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發(fā)展和完善信貸市場,提高貨幣政策效果發(fā)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中國現在的信貸政策預防
對借款人的有關資格資質進行審查,是借款合同簽訂的前提,也是借貸行為必不可少的程序。審查的重要意義在于評估貸款風險的大小,近而決定貸款交易的成功與否。
一、審查風險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huán)節(jié)。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再實踐中,有些商業(yè)
(二)沒有盡職調查在實踐中,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
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的判斷。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發(fā)面進行專業(yè)的判斷。在實踐中,大多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xù)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yè),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yè)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于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huán)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于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于擔保對于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fā)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yè)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包養(yǎng)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yè)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yè)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yè)。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yè)、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yè)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yè)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為,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jiān)督并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yè)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于一人兼任多個企業(yè)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yè)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范”、“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guī)章制度發(fā)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系只發(fā)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zhàn)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松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fā)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yè),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四、貸款審查的建議
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松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于貸款數額大,周期長,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判斷,并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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