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 > 知識大全 > 知識百科 > 法律知識 >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時間: 煒杭741 分享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一種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對于民事訴訟調解,有很多方式可以進行調解。一起來學習了解民事訴訟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吧。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wǎng)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tài)。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jù)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wǎng)絡、短信)方式調解。

  書信(網(wǎng)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書信(網(wǎng)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jù)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xié)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jù)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qū)、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wǎng)絡,利用巡回辦案、干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

  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后,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

  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根據(jù)2012年0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13年01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弊端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調解常常未能臻其理想狀態(tài),并造成許多難以克服的惡果,究其原因,應該歸結為過去對調解制度認識上的偏差以及由此導致的立法、政策上的錯誤做法。

  1﹑認識上的偏差

  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十六字方針”(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一直被奉為中國民事審判的最高指導原則;1982年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秉承根據(jù)地的傳統(tǒng)也規(guī)定了“著重調解”原則;1991年民事訴訟法雖然刪除了“著重調解”,代之以“調解應自愿合法”,但政策上仍傾向于提高調解結案率,并對調解成效突出的法官予以獎勵和提升。在這種環(huán)境下,調解的合法和自愿原則很難得到普遍遵守。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官往往帶有調解偏好,以致于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不注重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jù),使調解的合法原則流于形式。

  2、現(xiàn)行法院調解制度設置上的缺陷

  其一、審判實踐中,主持調解的法官往往就是最終的裁判者,由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兼具調解者和裁判者的雙重身份,為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法官在主持調解活動時,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向當事人施加壓力,調解的自愿原則得不到充分保證;其二,調解沒有時間限制,法官可以根據(jù)需要隨時進行調解,這就給法官以拖促調甚至違法調解提供了便利。

  3、對惡意調解缺乏懲治依據(jù)

  為確保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和<刑法>都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一些具體行為作出了處罰規(guī)定,但在法院調解中,由于不存在裁判環(huán)節(jié),一旦出現(xiàn)違法行為,都無法依據(jù)有關法律條款進行懲處。正因為此,個別當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進行惡意調解,才會有恃無恐。

  4、對法院調解監(jiān)督乏力

  為確保民事訴訟合法公正,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但該程序偏重于對判決、裁定的監(jiān)督,對調解的監(jiān)督明顯不力,僅在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上述規(guī)定,不僅是對調解書的再審條件規(guī)定過嚴,而且完全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的主動監(jiān)督。


看過“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的人還看了:

1.民事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有哪些

2.環(huán)境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3.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4.解決證券訴訟的方法有哪些

5.哪些案件需要在開庭前調解

89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