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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要在開庭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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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要在開庭前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yè)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yè)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對企業(yè)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哪些案件需要在開庭前調解: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調解貫穿民事訴訟始終的指導原則,可以將調解程序以法院正式立案為分界點,區(qū)別為立案前調解或稱訴前調解和訴訟中調解兩大類,其中訴訟中調解又可分為庭前調解和庭中調解兩種類型。庭前的先行調解范圍如下:

  于先行調解的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審級范圍,二是案件范圍。

  審級范圍來說,先行調解的非訟性決定了它只能適用于一審程序,只能是法院正式立案前的一項獨立的程序。 這從“先行調解”的條文位于民訴法“第一審普通程序”一章可以明顯的看出來。

  就案件范圍來說,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只是規(guī)定為“適宜調解”的即可啟動先行調解程序,并沒有說明具體的“適宜”標準,但是并不妨礙我們從其他司法文件中尋找到依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曾就于立案后法庭調查之前應當啟動調解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做了大致圈定。借鑒這一規(guī)定,筆者認為先行調解的范圍應當包含: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系緊密,倫理性強,發(fā)生糾紛之前大多數(shù)都不是以法律規(guī)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范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系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guī)矩不是法律,規(guī)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xié)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伙協(xié)議糾紛。合伙是典型的因長期經(jīng)濟合作形成的關系,當事人對未來關系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的主要原因。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并不打算繼續(xù)這種“人合”關系。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系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序,轉入立案審判程序。

  4. 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于查清事實,厘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并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若干規(guī)定》中將工傷事故納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圍,筆者覺得不甚妥當。原因在于:工傷事故是屬于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因此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已經(jīng)就妥善處理工傷賠償進行了數(shù)輪協(xié)商,法院再行調解多是做“無用功”。另外,工傷事故的賠償標準因傷殘等級的不同而不同,專業(yè)性較強,再加上案件具體情況不同,適用過程中必然有一定的差距,開庭前當事人對此類事實的司法認定心中無數(shù),組織調解不免缺乏基礎。即使是“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工傷事故案件,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賠償方式上的立場不一致,調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基于同樣的原因,筆者認為不適宜將工傷事故糾紛置于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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