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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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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你對離婚判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離婚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2017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yè)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tài)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三)有關離婚案件的特別規(guī)定

  1、有關軍婚的規(guī)定

  (1)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xiàn)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xiàn)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guī)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及撫養(yǎng)費的給付問題

  (一)撫養(yǎng)費的歸屬問題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xié)商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yǎng)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yǎng),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xié)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準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yǎng)費;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yǎng)方撫養(yǎng)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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