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未分配到利潤構(gòu)成承攬合同關系嗎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你對承攬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承攬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承攬人未參與利潤分配不構(gòu)成承攬合同關系
案情
2008年6月10日,被告周啟光經(jīng)人介紹與被告余仲興達成360元砍7根樹子的協(xié)議。當天下午1點多,被告余仲興帶了原告余仲友等6個砍樹子的人到了周啟光家。在砍樹時,原告余仲友主張用繃橫杠的方式砍,不慎被橫杠彈倒在地上。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肝破裂、腎破裂、重度失血性貧血、右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等癥狀。先后共用去醫(yī)療費51055.61元。墊江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余仲友的傷鑒定為:肋骨骨折屬10級傷殘、肝部分切除屬9級傷殘、右腎切除屬8級傷殘。
另查明,按平常砍樹子分配工錢的慣例,給周啟光砍樹子的工錢360元,仍由余仲友等6人平均分配,余仲興不參與分配。如是余仲興買樹子,則由余仲興按砍樹的噸數(shù)給余仲友等6人計發(fā)工錢。
法院判決,原告余仲友受傷后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4486.81元,由被告周啟光賠償67589.45元。被告余仲興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人未分配到利潤構(gòu)成承攬合同關系嗎
案情要點
原告與余仲友與被告周啟光形成臨時雇傭關系。原告余仲友等是為了被告周啟光的利益,從事對其指點的樹子進行砍伐的簡單重復的體力勞動,并由被告周啟光支付工錢,因此,原告余仲友等6人與被告周啟光形成了臨時雇傭關系,被告周啟光對余仲友的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
1、原告與余仲友與被告周啟光形成臨時雇傭關系。原告余仲友等是為了被告周啟光的利益,從事對其指點的樹子進行砍伐的簡單重復的體力勞動,并由被告周啟光支付工錢,因此,原告余仲友等6人與被告周啟光形成了臨時雇傭關系,被告周啟光對余仲友的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余仲興與被告周啟光未形成加工承攬關系。被告余仲興雖然參與了講價、帶人到現(xiàn)場等活動,但根據(jù)原告余仲友的自認,其他砍樹人的證詞,及平時砍樹子的慣例,由他們6人均分工錢,被告余仲興不參與工錢的分配及利潤提成,被告余仲興在其中只是一個中間人,因此,原告余仲友要求被告余仲興承擔雇主責任,其證據(jù)不足,且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3、由原告余仲友本人承擔部分責任。原告余仲友作為長期從事砍樹子的工人,其主張用繃橫杠的方式砍伐,應當對危險有預見性,因此,原告余仲友對自己受傷亦有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被告周啟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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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的權(quán)力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shù)量、質(zhì)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jiān)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zhì)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zhì)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fā)現(xiàn),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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