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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間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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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間的法律規(guī)定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交通人員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交警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有法律上的時間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間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間的規(guī)定

  一、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間

  當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是有一定的期限和嚴格的規(guī)定的。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經過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在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shù)?,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0日,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4、當事人預期不申請調解的,調解生效不予執(zhí)行的,或解調達不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y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y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fā)票、票據(jù)、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jù)、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yǎng)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jù)、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yǎng)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xù)。

  10、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zhí)行期限等字據(jù)。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jù)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lián)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jù)第119條的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fā)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guī)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tài),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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