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關于死刑辯護的策略是什么
辯護律師關于死刑辯護的策略是什么
辯護律師的法律職責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策略的相關法律知識。
辯護律師關于死刑辯護的策略淺析
一,一定要重視《尸體檢驗報告結(jié)論》及其他物證鑒定結(jié)論,要看死亡原因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符,并把其作為一個切入點。
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尸體檢驗報告結(jié)論》證明: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可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系被其捂死,那么結(jié)果只能是窒息性死亡,這就使《尸體檢驗報告結(jié)論》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明顯矛盾;
二,死刑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對案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辯護中,在查閱案卷時,必須重點來考慮。作案工具是公安機關勘查案發(fā)現(xiàn)場的重點,因此從辯護中來看,作案工具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跡,是否留有被害人的唾液、血跡等痕跡這一系列疑問,是一個定罪的關鍵證據(jù);
三,對于《尸體檢驗報告結(jié)論》及其他物證鑒定證明,作為辯護人,如果認為有異議,一定要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因為單靠律師個人的觀點,有時法院及司法機關一般不會采納,兩者之間是否存疑,一定要提起鑒定申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作為辯護律師,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要看是否有直接的目擊證人來證實犯罪嫌疑人來殺人,或者證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證言。
要從《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的現(xiàn)場物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等特征來看,是否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以此來看待認定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疑點,
要從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結(jié)合《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生物物證鑒定書》,來發(fā)現(xiàn)兩者之間是否具有矛盾,并作為一個切入點,合理疑點是否能排除。
五、證人證言是否前后矛盾
由于我們國家目前的現(xiàn)狀,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一般是不出庭的,這就造成了一個現(xiàn)狀,開庭實際上就是對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所作筆錄的審查,不利于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上所述,作為辯護人要看證人證言是否前后矛盾,尤其是關鍵證證言是否存在疑問,是否能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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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要的辯護種類: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預審階段只能自行辯護。
2: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xié)助其進行辯護。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quán)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 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 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3)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
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guī)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辯護人、委托何人作辯護人等。但有三個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范圍內(nèi)進行選擇;2,委托的人最多為兩人;3,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3: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指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規(guī)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協(xié)助被告人進行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指定辯護包括: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guī)定包括:
(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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