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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于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有什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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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經(jīng)過長期革命斗爭取得的勝利成果。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中國公民享有廣泛的和真實的基本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憲法對于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有什么規(guī)定?

  一、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right)和基本義務(fundamentalduty),是指由憲法所確認的、作為公民所應當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碼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各國不一致,主要是根據(jù)各自的民族傳統(tǒng)和需要確定?;緳嗬突玖x務屬于法律權利義務的范疇,但它們高于一般的法律權利義務。具體表現(xiàn)在:

  第一,它們對于國家和公民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現(xiàn)代社會,基本權利是這樣一種權利——公民如不享有,則不成其為國家主人或主權者;基本義務是一種公民如不履行、國家就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的義務。

  第二,因為憲法就是處理公民與國家基本政治關系的法律,所以,憲法規(guī)定基本權利和義務,目的主要是為了確認公民有對抗政府的可能侵犯手段,使政府不能隨意剝奪;同時,基本義務的規(guī)定,也可賦予政府以合法的強制手段,使個別公民不能借主權者的地位拒絕履行對社會應盡的責任。

  第三,基本權利和義務構(gòu)成了普通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或原則。

  第四,基本權利有一個區(qū)別于普通法律權利的重要特點,即有些基本權利是不能放棄的,如人身自由權,只能被法律剝奪,而不能自動放棄。

  另外,還應了解到,在憲法學上,如上一章所述,我國的“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首先,公民是法律概念,與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相對應;人民是政治概念,與敵人相對應,在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nèi)涵。在現(xiàn)階段,依據(jù)《憲法》序言第10段的規(guī)定,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

  所以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區(qū)別。我們講“人民的權利”,主要是指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講“公民的權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

  第三,地位的不同導致了二者在享受權利方面的差異。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全部權利并履行全部義務;而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權利,也不允許他們履行公民的某些光榮義務。

  第四,二者的范圍也不同。我國公民的范圍要比人民的范圍更廣泛,除了包括人民以外,還包括人民的敵人。

  第五,公民通常所表達的是個體的概念,人民所表達的是群體的概念。

  除了基本權利的概念外,我們還將談到“憲法權利”和“公民權”兩個詞匯。

  一般而言,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rights)就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有些國家,憲法權利的外延要廣于基本權利,在建立了司法審查制的國家中,憲法權利還包括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由司法機關所確認的公民權。公民權也可以稱為民權(civilrights),其基礎和主要內(nèi)容都屬于憲法權利,盡管一般也以公民資格為享受權利的條件,但其范圍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到個人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現(xiàn)行憲法關于公民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的新發(fā)展

  1982年憲法是在““””結(jié)束、特別是在中國共產(chǎn)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破除“兩個凡是”的思想束縛后產(chǎn)生的,是思想解放運動的結(jié)果。它以1954年憲法為藍本,總結(jié)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jīng)驗教訓,根據(jù)改革開放的國家總?cè)蝿蘸蛧业膶嶋H情況制定。因此,1982年憲法是我國憲法發(fā)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同前三部憲法比較,有以下的一些發(fā)展變化:

  1、調(diào)整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在憲法結(jié)構(gòu)中的順序,將其從第三章列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總綱”之后、“國家機構(gòu)”一章之前。這表明公民權利的保護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國家本身,是對““””中漠視公民權利的反思的結(jié)果。

  2、增加了條文,內(nèi)容也更充實,基本權利保護范圍不僅擴大,而且更明確。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款,1954年憲法有14條,1975年憲法減至2條,1978年憲法又增至12條,而1982年憲法則規(guī)定了18條。有些權利,過去幾部憲法只規(guī)定了大的原則,而1982年憲法則作了詳細的內(nèi)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來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確了保護的范圍。

  3、強調(diào)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1982年憲法規(guī)定,公民享受憲法和法律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這在前幾部憲法中都沒有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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