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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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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事由 ,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 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違約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意思?

  【案情】

  2000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縣大劇院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主體娛樂區(qū)三層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年租金2萬元;同時約定,如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按當年租金總額的10%承擔違約金。2001年3月22日,乙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決定將文化館搬入被告處集中辦公。

  被告認為原告所租賃的房屋適合文化館使用,便于4月7日書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當日將原告的辦公設備強行搬至該院二層會議室。原告無奈只好搬出。為此,原告損失加工費、廣告費、搬遷費等共計3萬多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辯稱,解除合同系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違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

  本案中,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評注】

  本案涉及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問題。

  免責事由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免除或限制違約行為人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事由。普遍適用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觀點:

  (1)主觀說。該說認為,判斷某件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從主觀上進行考察。如果當事人在主觀上盡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阻止合同履行的事由發(fā)生,該事由就屬于不可抗力。

  (2)客觀說。該說認為,不可抗力與人的主觀無關(guān),是發(fā)生在當事人外部的異常事件。

  (3)折中說。該說認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綜合考慮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觀性,同時,應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注意。

  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納了折中說的觀點。即不可抗力應同時具備三個特性:不能預見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現(xiàn)象和社會現(xiàn)象,前者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后者有如戰(zhàn)爭、海盜等。政府行為是否構(gòu)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分析,對于政府當局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措施從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認為構(gòu)成不可抗力。

  當然,不可抗力是否免除或減輕違約人的責任,則應考察是否存在違約人在不可抗力之前存在主觀過錯。如果由于違約人的主觀過錯導致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則不能免除違約人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與違約人的主觀過錯無關(guān),則可免除或減輕違約人的責任。

  本案中,縣政府的決定不構(gòu)成不可抗力。具體而言,縣政府決定將文化館搬入被告處安置,其決定不屬于依政府職能進行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僅有原告租賃房屋處可以安置,而是有多處房屋可供選擇,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該決定不能成為被告免除違約責任的事由,被告仍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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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總體上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侵權(quán)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這是因為: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的限制。

  第二,合同關(guān)系發(fā)生在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quán)人向與其毫無關(guān)系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違約責任強調(diào)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因此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于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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