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淘關稅新政策(2)
海關關稅新調整政策
1、調整小汽車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guī)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率和零售環(huán)節(jié)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財關稅〔2016〕63號
2、進口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調整事宜。
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進口小汽車時,應按規(guī)定如實、準確填制報關單。自12月1日起,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駐人員、政府間協議規(guī)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小汽車,并且單臺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報關單征免性質欄需填報“特案”。上述范圍之外的進口小汽車,有關報關單填制規(guī)定不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4號
3、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
擴大試點的范圍是,在長江經濟帶海關(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武漢、長沙、重慶、成都、貴陽、昆明海關,下同)關區(qū)海運口岸進口,且向長江經濟帶海關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yōu)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3號
4、新增和調整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
新增和調整了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詳見公告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
5、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上??诎逗_\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诎犊者\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納入試點范圍。
《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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