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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賠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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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賠償政策

  2017行政賠償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有什么新規(guī)定?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年行政賠償政策,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年行政賠償政策如下

  什么是行政賠償?行政處罰法為什么要規(guī)定行政賠償制度?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如果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人民法院的一些判決無法執(zhí)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侵犯的權益不能得到恢復和賠償,不能達到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

  因此,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就是行政賠償。行政賠償?shù)姆绞接薪疱X賠償、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與行政補償不同,行政賠償通常是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而行政補償則是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引起的。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的工作部門。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機關中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

  2、必須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也就是說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是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活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3、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是由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受至侵害的,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這是國家賠償?shù)囊粋€原則問題。國家賠償必須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違法為先決條件。

  4、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或者公民人身權的損害結果,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才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也不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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