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惡意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辦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每個公司對人才的需求都在增加。然而,一些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惡意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公司惡意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辦供大家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惡意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辦
公司惡意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案例
李先生供職于一家上市公司。從96年始,李先生就開始出任部門經理。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在2003年10月份,公司以違紀為理由將李先生開除。李先生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撤銷此開除通知并要求經濟補償。誰知,仲裁一走就走了四個多月。2004年1月16日,公司通過 ems的方式向李先生送發(fā)了撤銷開除決定的通知,同時也向李先生下發(fā)了合同終止通知書,說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沒有再繼續(xù)履行合同關系,故通知李先生合同已經終止。不久,仲裁又再次開庭,在開庭時,公司把此合同終止通知書與撤銷決定書作為證據(jù)提交,結果不幾天仲裁就下了裁決,說是既然公司已經撤銷了開除決定書,那么本案的爭議標的已經不存在,故,裁決李先生敗訴,不給予任何補償。李先生不服,提起了訴訟。本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問題的提出:
1、開除的權利性質是什么?
開除,其實質是單位單方解除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其性質屬于一種單方的解除權利,如果拋開特殊的法規(guī)不計,則此種權利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jù)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這種權利的性質本身是一種形成權,可依單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對方同意或者接受。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與期限,一旦行使,就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是約束雙方的。至于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否得當,則另行討論。
2、形成權行使之后能否自行撤銷?
首先,撤銷行為是在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本身就是一種形成權。從權利歸屬上來看,形成權行使之后,如果還可以行使另一個形成權來撤銷前一個形成權,勢必會造成民事法律關系的紊亂與不穩(wěn)定。其次,形成權本身的性質不具有可撤銷性。形成權一旦行使,就可以產生相應的后果。合法得當行使,產生合法的后果;違法不當行使,產生違法的后果。無論是合法行使,還是違法行使,都產生相應的后果。這種權利本身具有即時性。再次,從后果上來看,形成權也是不允許權利人再單方撤銷的。形成權的行使,不外乎兩種后果:一為合法得當行使,則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后果;二為非法不當行使,不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后果,卻發(fā)生對權利相對人的損害賠償或者應要求繼續(xù)履行責任。對于第一種后果,既然相應的變動后果已經發(fā)生,時間已經不可逆轉,權利人也只有接受而不可能再享有撤銷權。對于第二種后果,形成權的不當行使,因其行使不當,所以不發(fā)生相應的合法后果。此權利的對方當事人因此而享有要求繼續(xù)履行、損害賠償?shù)臋嗬T趯Ψ疆斒氯艘呀泴Υ颂崞鹪V訟或者仲裁,并要求經濟補償?shù)臅r候,既使權利人主動履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拒絕接受。而且繼續(xù)履行也不能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案結論:
1、公司無權單方撤銷開除決定
如上所述,鑒于公司所行使權利的性質為形成權,所以公司無權再單方撤銷的。除此之外,在本案中,公司撤銷開除決定還有明顯的惡意性。當時,雙方正在仲裁期間(當然,此仲裁期間已經明顯超過了,至于超過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案外因素影響的,暫不討論),公司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減少自身敗訴的風險,故意利用合同期在仲裁結束之前到達這一時間事實,撤銷了開除決定。它撤銷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減少敗訴風險。民法有一基本理論,是利用合法形式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從此理論出發(fā),即使公司的這一撤銷行為是合法的,由于其目的本身具有非法性,所以這一行為本身也是無效的。
2、公司的終止合同決定書無效
如上所述,既然雙方之間的開除決定并沒有被撤銷,所以公司所下發(fā)的終止合同決定書自然也就沒有事實基礎,所以此決定書同樣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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