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原創(chuàng)作品專欄>科普知識>

法律案例科普知識: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全,如何認定其效力

時間: 曉晴1082 分享

  近日,筆者接觸到一個案例,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公示階段,第一中標候選人被質疑業(yè)績是否認定有效,原因是公示業(yè)績的合同協(xié)議書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而合同條款約定的是“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簽字、蓋章在民商事活動中十分常見,若合同中簽字、蓋章不全,那么合同的效力該如何認定?結合筆者對這個案例的處理過程,筆者談談個人觀點! --竇汝良

  一、何為無效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上為司法上認定合同無效的先決條件。筆者理解,除去對某些特殊性合同,法律規(guī)定了特別的生效程序以外,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并非必須是簽字蓋章同時具備,應交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簽字真實性得以確認,就該認定合同具有效力,此時應注重的是雙方的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二、本案效力認定

  本案中,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均已簽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之規(guī)定,但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需要合同的生效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此時則應尊重雙方對于合同生效的特殊約定,認定雙方對合同的生效附有條件,則該合同自條件滿足后才能生效。但是,本案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已通過竣工驗收),是即成事實合同,且為合格工程,依據(jù)《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當事人未訂立合同,但從雙方行為能夠推定有訂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認定為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精神,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此,本案業(yè)績應認定有效。

  三、主體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設立機關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擔任,而這些人選實際上是由持有表決權優(yōu)勢的股東決定的。換言之,法定代表人行為是法人單位實際控制人意志的體現(xiàn),在簽訂合同這一行為中,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義上并非僅僅是一個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職權,體現(xiàn)法人的意思,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理所當然應由法人承擔責任。

  四、法律行為效力

  筆者認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與加蓋公章,兩個行為之間法律效力并無實質區(qū)別,是等同的,因為法人本身不具體意志,單位公章亦并無意志,加蓋公章這一行為必須通過具體的人來行使,只有加蓋公章的人代表單位的意志,加蓋公章這一行為才可體現(xiàn)單位的意志,那這個能體現(xiàn)單位意志的“人”無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定代表人簽字以及拿起公章加蓋,其實其法律意義是一致的,代表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以欠缺公章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五、工程資料簽蓋

  簽字、蓋章的法律行為效力一致對等,有一個前置條件,即: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才適用。筆者接觸過很多案例,由于施工、監(jiān)理、建設等工程相關單位在簽證單(或其他工程資料)上簽字、蓋章不全,最終結算審計時,往往被審計單位認定為簽章不全而不予確認。很多朋友就這個問題咨詢過筆者,審計這樣認定是否合理。筆者觀點,工程資料上,簽字的往往是具體工作的負責人(不同環(huán)節(jié)有不同的人),而非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人無授權所簽的字,代表的僅是個人意愿,而蓋章代表的是單位行為,兩者必須結合起來方可有效。因此,這類資料上,僅有簽字認定無效是合理的。所以,近幾年在各地講學,我反復強調的一點,工程資料簽章必須一致。

  六、特別注意事項

  認定合同的效力還有一點就是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示,如果從合同的履行行為足以體現(xiàn)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等情形),且在合同履行過程未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則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這也是從促進交易以及維護經(jīng)濟秩序的角度出發(fā),不宜過分拘泥于加蓋公章這一形式。《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本文作者:竇汝良】

  本文為原創(chuàng)文章,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jīng)授權不得轉載!

法律案例科普知識: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全,如何認定其效力

近日,筆者接觸到一個案例,某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公示階段,第一中標候選人被質疑業(yè)績是否認定有效,原因是公示業(yè)績的合同協(xié)議書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而合同條款約定的是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簽字、蓋章在民商事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精選文章

387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