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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巧辯取勝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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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巧辯取勝的技巧

  法庭辯論,是事實的陳訴,是有理的辯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于如何在法庭上巧辯取勝的技巧,供大家參閱。

  一、巧設二難推理強力質證

  庭審中,被告乙某說:“假電報是法律顧問草擬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變原意下對個別字句作了潤色,履行了一個文書的謄寫職責,不知者無罪!”

  辯護人也稱對電文草稿及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支持被告人無罪辯解。

  公訴人立刻追問道:“那草稿呢?”

  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p>

  公訴人當即反駁道:“知情的法律顧問草擬的電報,負責潤色的經(jīng)濟顧問乙某卻說不知情,兩位顧問在一份電報上捉迷藏,這種詭秘的把戲令人費解:這樣的草稿是否存在過?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辯護人則聲稱對‘草稿’與‘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你的‘認真核對’發(fā)生在案件破獲之前還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從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豈不是在撒謊?”被告人與辯護人面面相覷,無言以對。

  這是圍繞辯方提出新證據(jù)的存在與否展開的辯論。辯護人稱見過草稿,被告又說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眾所周知:辯護人是在案發(fā)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發(fā)生過程中已經(jīng)被撕碎的“草稿”。由此,公訴人利用被告人與辯護人兩個謊言間的矛盾,展開了思維輻射,以一連串詰問,鑄成一柄二難推理的邏輯利刃,將辯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辯護人如果承認是在案件破獲之前看到的,說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認在之后,則被告就是當庭撒謊,對其進行無罪辯護一點好處都沒有。被告人和辯護人陷于兩難之中,只能啞口無言。

  二、活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在證據(jù)事實上打不開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動腦筋:“甲某是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何罪之有?”

  “鸚鵡會‘說話’,微機能‘寫字’,” 公訴人展開類比推理:“如果被人類用來實施詐騙犯罪,它們就是工具:作為鸚鵡,雖‘說’了騙人的話,作為微機,雖然‘寫’了騙人的字,但那只是‘老總’犯罪意志的復制與翻版,它們對于自己“說”的話、“寫”的字表達了什么意思,能產(chǎn)生什么后果,會承擔什么責任,一概茫然無知,因為不具備人腦所獨有的機能——思維,它們才成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

  “但是我們遺憾地看到,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自然人,你協(xié)助主犯甲某利用經(jīng)濟合同實施的詐騙活動,致使環(huán)縣毛紗廠蒙受巨額經(jīng)濟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對被告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如果運用常規(guī)思維進行駁斥,既乏味又費勁。公訴人運用形象思維,列舉鸚鵡、微機進行類比歸謬,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說明了“工具”的概念,并指出工具是沒有“思維”的,不可能成為被告。然后話鋒一轉,又聯(lián)系到剛剛被告在法庭上的一番狡辯,指出被告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人”,自然是有“思維”的,當然不會是“工具”,既然不是工具,那么他的行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訴人的這番反駁,邏輯嚴密、氣勢恢宏,增強了論辯的感染力。

  最終,法庭全面采納了國家公訴人的意見,以合同詐騙罪對各被告人處以刑罰。正如林肯所說的:你可以在一些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一些人,但是你沒有辦法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這是對詐騙犯罪分子的絕妙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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