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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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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shù)呢熑?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guī)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二、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一)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有利于實現(xiàn)保險的基本職能。補償損失是保險的基本職能之一,損失補償原則恰好體現(xiàn)了保險的基本職能,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guī)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險基本職能的具體反映。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不能得到補償,就違背了保險的宗旨。損失補償原則約束保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條件下承擔保險保障的義務,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而言,該原則保證了其正當權益的實現(xiàn)。

  (二)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有利于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取額外利益,減少道德風險。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guī)定性在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則不賠償;其量的規(guī)定性將使被保險人因損失所獲得的補償,不能超過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損失發(fā)生前相同經濟利益水平的賠償。因此,該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而額外獲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三、影響保險補償?shù)囊蛩?/strong>

  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義務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主要有:

  (一)實際損失

  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保險補償,這是一個基本限制條件,即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在實際賠付中,由于財產的價值經常發(fā)生變動,所以,在處理賠案時,應以財產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為準,最新保本理財產品,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如企業(yè)投保財產綜合險,確定某類固定資產保險金額30萬元,—起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使其全部毀損,損失時該類固定資產的市價為25萬元,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被保險人25萬元。

  (二)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日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于保險金額。另外,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基礎和依據(jù)。如果賠償額超過保險金額,則會使保險人處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往往會超過保險金額,也必須受此因素的制約。例如:一棟新房屋剛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毀,其保險金額為50萬元,而房屋遭毀時的市價為60萬元。雖然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60萬元,但因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所以被保險人只能得到50萬元的賠償。

  (三)保險利益

  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例如:某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向某貸款人貸出款額30萬元;同時,將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萬元的1年期房屋火險。按照約定,貸款人半年后償還了一半貸款。不久,該保險房屋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貨幣基金保本嗎,貸款人也無力償還剩余款額,這時由于銀行在該房屋上的保險利益只有15萬元,盡管房屋的實際損失及保險金額均為30萬元,銀行也只能得到15萬元的賠償。

  (四)賠償方法

  在保險賠償方法中,有一些賠償方法對實際損失補償額的確定會有影響,使被保險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小于實際損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賠償。

  1.限額責任賠償方法

  指保險人只承擔事先約定的損失額以內的賠償,超過損失限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方法多應用于農業(yè)保險中的種植業(yè)與養(yǎng)殖業(yè)保險。如農作物收獲保險,保險人與投保人事先按照正常年景的平均收獲量約定為保險人保障的限額,當實際收獲量低于約定的保險產量時,保險人賠償其差額;當實際產量已達到保險產量時,即使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2.免賠額(率)賠償方法

  指保險人對免賠額(率)以內的損失不予負責,而僅在損失超過免賠額(率)時才承擔責任。特別是采用絕對免賠鋇(率)賠償方法時,免賠額(率)以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根本得不到賠償。絕對免賠額保險人只承擔超過規(guī)定的免賠額部分的損失。(率)賠償方法是指保險人規(guī)定一個免賠額或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限度時,保險人扣除免賠額(率)后,只對超過部分負賠償責任。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損失率-免賠率)。相對免賠額(率)賠償方法是指保險人規(guī)定一個免賠額或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額(率)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不作任何扣除。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損失率。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保險代位原則

  (一)保險代位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種地位。保險代位指的是保險人取代投保人對第三者的求償權(又稱“追償權”)或對標的的所有權。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或追償)的權利或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保險代位原則包括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規(guī)定保險代位原則的意義在于:

  1.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取不當利益。當保險標的發(fā)生的損害是由第三者的疏忽、過失或故意行為所造成,且該種損害的原因又屬保險責任時,被保險人既可以依據(jù)民法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這樣,被保險人就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過標的實際損失額的賠款,從而獲得額外利益。同理,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致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在保險人全額賠付情況下,被保險人將標的之損余物資價值進行回收處理后,最終所得款額亦將超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額。這既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又違背了保險的宗旨,不利于保險及社會的健康發(fā)展。規(guī)定代位原則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

  2.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社會公共安全在法律上要求肇事者對其因疏忽、過失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因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而不追究責任者的經濟賠償責任,就會使肇事責任者逍遙法外,有違社會公平,而且也容易助長他人肇事行為的發(fā)生,干擾社會秩序。

  3.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盡快恢復生產,安定生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如果肇事責任者限于經濟條件而無力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將直接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而按照保險代位原則,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盡快恢復生產,安定生活。從另一方面說,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是保險合同賦予其的最基本的權利。

  (二)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內容

  保險代位求償包括代位求償權(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權。

  1.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又稱“代位追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代位求償權是債權的代位,即保險人擁有代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需要具備三個前提條件:第一,保險標的損失原因是保險事故,同時是由于第三者行為所致。這樣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和第三者同時存在賠償請求權,他既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jù)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第二,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則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之后就無權行使代位求償權。第三,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是在按照保險合同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因為,代位求償權是債權的轉移,在此項債權轉移之前,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特定的債的關系與保險人無關。保險人只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代位求償權的實施對保險雙方的要求。行使代位求償權對保險雙方都有一定的要求。就保險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權限只能限制在賠償金額范圍以內。即如果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shù)降目铑~小于或等于賠付給被保險人的款額,那么追償?shù)降目铑~歸保險人所有;如果追償所得的款額大于賠付給被保險人的款額,其超過部分應.歸還給被保險人所有。其次,保險人不得干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rdquo;第三,保險人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費用超過可能獲得的賠償額時,也會放棄代位求償權。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并要協(xié)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首先,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前放棄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么,就意味著他放棄了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其次,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后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第三,如果發(fā)生事故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或者由于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第四,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代位求償原則的行使對象。根據(jù)代位求償權的一般原理,任何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但是,在實踐中,各國立法都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及其一定范圍的親屬或雇員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保險事故是由上述人員故意造成的。因為,如果允許對上述對象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就得不到實際補償,保險也就失去了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顯然,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代位求償權的限制對象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其他組成人員”。

  ④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與財產的性質不同,其價值難以估量,因而不會發(fā)生多重獲益的問題。所以,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致殘或身亡,既可獲得保險金,也可獲得肇事的第三者的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但是,并非所有人身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全部責任都適用這一規(guī)定。在醫(yī)療保險中,保險人賠付的醫(yī)療費用保險金應屬于對被保險人支出醫(yī)療費用的補償,不僅有價值,而且還是可以確定的,因而,保險人對于因第三者責任而支付的保險金仍可以進行追償。

  2.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fā)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后,依法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一切權利。

  ①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xiàn)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tài)時,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shù)男袨椤N妒潜槐kU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于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在接受委付的情況下,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項下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谖锷洗皇且环N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之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即使該利益超過保險賠款,仍歸保險人所有。但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之部分權利。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損失分攤原則

  (一)損失分攤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分攤原則是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產生的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原則,即在重復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分攤,從而所得的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額。堅持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意義在于:

  1.有利于確保保險補償原則的順利實現(xiàn)。在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若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就有可能獲得超額賠款,這顯然是違背損失補償原則的。因此,確立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多次索賠,獲得多于實際損失額的賠償金,從而確保了損失補償原則的順利實現(xiàn)。

  2.有利于維護社會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堅持被保險人的損失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必須公開多個保險人就同一危險所承保的份額及其所收取的保費,合理負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

  (二)損失分攤的方法

  在重復保險情況下,保險人如何分攤損失后的賠款,各國做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分攤方法有:

  1.比例責任制。比例責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該分攤方法是將各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金額進行加總,得出各保險人應分攤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攤損失金額。公式為:

  例如:甲乙保險人承保同一財產,甲承保保額為40 000元,乙承保保額為60 000元,損失金額為50 000元。則賠款分攤情況為:甲保險人應承擔賠款金額為:

  乙保險人應承擔賠款金額為:

  2.限額責任制。限額責任制又稱賠款額比例責任制,即保險人分攤賠款額不以保額為基礎,而是按照在無他保的情況下各自單獨應負的責任限額進行比例分攤賠款。公式為:

  仍以上題為例,在采用第二種分攤法計算賠款額時:

  甲保險人應賠付款額為:

  甲保險人應賠付款額為:

  3.順序責任制。順序責任制又稱主要保險制,在該方法中,各保險人所負責任依簽訂保單順序而定,由其中先訂立保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當賠償不足時再由其他保險人依次承擔不足的部分。

  順序責任制對有的保險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國實務中已不采用該法,多采用前兩種分攤方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可見,我國一般采用比例責任制的分攤方法。

  六、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一)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中,在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不論保險標的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仍按保險合同上約定的保險金額計算賠款。從以賠償實際損失為本質的損失補償原則的角度看,該保險是一種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險

  重置成本保險又稱復舊保險或恢復保險,是按照重置成本確定損失額的保險。由于這種保險在確定損失賠付金額時不扣除折舊,而按重置成本確定損失額,所以,對于損失補償原則而言,也是一種例外。

  (三)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互相約定保險金額,并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的保險。人的生命是難以用貨幣衡量的,人身保險中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確定的,而且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單,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獲得多重給付。因此,對于損失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也是一種例外(但人身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仍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么

一、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shù)呢熑?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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