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shù)萬元報班考倒數(shù)第一后家長起訴培訓機構是真的嗎?法院是怎么判的?
為了提高孩子的成績,不少家長會選擇給孩子報培訓班,但報了班后,就一定有效果嗎?如果適得其反,報班的錢能要回嗎?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就發(fā)生了一件這樣的事兒,家長和培訓機構還因此鬧到了法院。
小宋是南陽市某初中學生,因其學習基礎較差,其父宋先生經(jīng)過考察,決定在南陽市某教育培訓學校讓兒子上“一對一”進行補習。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議定由該學校對小宋的數(shù)學、物理、化學、英語進行“一對一”培訓,每課時40分鐘,每課時90元。
隨后,小宋在2015年7月15日至11月7日期間接受了該學校的培訓。宋先生為兒子小宋交培訓費四次,共計2.8萬元。但從當年10月15日起,宋先生欠付培訓費,至當年11月7日,共拖欠培訓費7875元。培訓學校多次催要,宋先生拖欠不付,培訓學校為此提起訴訟。
令培訓學校沒有想到的是,宋先生在知道自己的兒子成了被告后,反過頭又把學校給告了,不僅不交剩余的學費,還要求學校退還已交的2.8萬元。
宋先生的理由是,培訓學校僅僅是一家提供短期培訓的教育機構,不具有全日制辦學資質,校長沒有教師資格證,學校沒有收費許可證。培訓學??浯笞约肄k學資質及師資力量,承諾培訓教育效果,保證小宋考上南陽市內(nèi)高中,但實際上該校沒有完全履行培訓管理義務,以至于小宋的學業(yè)被耽誤,學習成績不進反退,退至班級倒數(shù)第一,未能達到培訓教育目的。因此他提起反訴,請求判令培訓學校返還培訓費2.8萬元。
南陽市臥龍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宋先生將兒子送入培訓學校接受培訓并按雙方約定交培訓費,說明雙方達成了教育培訓口頭契約,并自愿履行。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培訓學校的權益應予支持和保護。但培訓學校感覺學生在本校學習效果達不到預期的情況下,應果斷中斷學生在此的學習,而不應以家長只要交費、學生學不學自便的態(tài)度去對待學生的成長和教育,這是極不負責任的教育態(tài)度。因此,原被告雙方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質量的糾紛。
結合本案情況,學校與學生按二八分擔責任為宜,小宋承擔八分責任,培訓學校承擔二分責任。
按照此歸責原則,小宋共接受424.5個課時的培訓,減去有異議的10個課時,共414.5個課時,減去已交的2.8萬元,小宋應補交培訓費1844元。最后法院判決宋先生父子向培訓學校支付1844元培訓費,駁回教育培訓學校其他本訴請求,駁回宋先生父子的其他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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