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
最新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對涉及到個人房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做出了司法界定。對于最新的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你了解多少?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最新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歡迎閱讀!
最新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民事執(zhí)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zhí)行人和申請執(zhí)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zhí)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時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zhí)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zhí)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zhí)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zhí)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zhí)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guī)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fā)明或者未發(fā)表的著作;
(五)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yī)療物品;
(六)被執(zhí)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guī)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zhí)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fā)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zhí)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zhí)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zhí)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zhí)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xù)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zhí)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zhí)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zhí)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zhí)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對第三人為被執(zhí)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xù)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zhí)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xù)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zhí)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 被執(zhí)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zhí)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 被執(zhí)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 被執(zhí)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zhí)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 被執(zhí)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但申請執(zhí)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時,執(zhí)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zhí)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zhí)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zhí)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fā)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zhí)行人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zhí)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zhí)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應當優(yōu)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被執(zhí)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zhí)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zhí)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zhí)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及被執(zhí)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zhí)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zhí)行人撤回執(zhí)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zhí)行人和其他執(zhí)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zhí)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zhí)行裁定的執(zhí)行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程序規(guī)定
一、法院和檢察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需要制作清單列表嗎?
是的。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由誰保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終結時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四、出于公務需要法院可以暫時借用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嗎?
不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五、查封不動產需要通知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嗎?
需要,
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部門的查封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并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并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xù)。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記嗎?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并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征和來源等。
七、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應當放在什么地方保存?
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并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并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
八、扣押的文物、珠寶等貴重物品需要鑒定嗎?
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估價。
九、在判決前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嗎?
審判期間,權利人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出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十、對于作為證據使用的有價證券等可以申請在判決前出賣嗎?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傾向、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第一審判決、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十一、扣押機關對不宜移送的實物先行處置后,法院還需要進行核實審查嗎?
法院需要核實審查。人民法院對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審查以下內容:
1.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xù),注明存放地點等;
2.易腐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變賣處理后,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復印件)等;
3.槍支彈藥、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依法鑒定、估價的,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鑒定、估價意見。
十二、如何確定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權屬?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十三、案外人可以對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權屬提出異議嗎?
可以。
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依法處理。
十四、經審查無法確定權屬的財物如何處置?
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十五、對于所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需要在判決書里寫明處理方式嗎?
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
十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的應該如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慈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七、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但無人認領的,法院可以自己留下來嗎?
不可以。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十八、判決生效后由哪個機關處置被查封、扣押的財物?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負責處理。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并告知其在1個月內將執(zhí)行回半單送回。
十九、與本案無關的財物也是由法院進行處理嗎?
不是。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財物的應當全部返還被告人嗎?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刑后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二十一、司法工作人員私自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怎么辦?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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