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物與處理程序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是司法機關對于案件當事人財產的一些處理措施,小編在此整理了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知識,供大家參閱,希望大家在閱讀過程中有所收獲!
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知識
一、法院和檢察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需要制作清單列表嗎?
是的。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由誰保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終結時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四、出于公務需要法院可以暫時借用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嗎?
不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五、查封不動產需要通知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嗎?
需要。
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部門的查封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并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并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xù)。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記嗎?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并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征和來源等。
七、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應當放在什么地方保存?
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并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并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
八、扣押的文物、珠寶等貴重物品需要鑒定嗎?
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估價。
九、在判決前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嗎?
審判期間,權利人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出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十、對于作為證據使用的有價證券等可以申請在判決前出賣嗎?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傾向、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第一審判決、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十一、扣押機關對不宜移送的實物先行處置后,法院還需要進行核實審查嗎?
法院需要核實審查。人民法院對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審查以下內容:
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xù),注明存放地點等;
2.易腐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變賣處理后,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復印件)等;
3.槍支彈藥、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依法鑒定、估價的,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鑒定、估價意見。
十二、如何確定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權屬?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十三、案外人可以對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權屬提出異議嗎?
可以。
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依法處理。
十四、經審查無法確定權屬的財物如何處置?
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十五、對于所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需要在判決書里寫明處理方式嗎?
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
十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的應該如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慈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七、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但無人認領的,法院可以自己留下來嗎?
不可以。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十八、判決生效后由哪個機關處置被查封、扣押的財物?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負責處理。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并告知其在1個月內將執(zhí)行回半單送回。
十九、與本案無關的財物也是由法院進行處理嗎?
不是。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財物的應當全部返還被告人嗎?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刑后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二十一、司法工作人員私自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怎么辦?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查封凍結期限的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guī)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zhí)行措施到期后,續(xù)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zhí)行措施到期后,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zhí)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xù)封、續(xù)凍和續(xù)扣手續(xù),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zhí)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zhí)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為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
新司法解釋對查封凍結期限的規(guī)定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續(xù)封、續(xù)扣、續(xù)凍的期限也沒有“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xù)封、續(xù)凍、續(xù)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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