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灣問題的政治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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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問題是中國內(nèi)部事務,它關系中國國家的核心利益。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討論臺灣問題的政治論文范文,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討論臺灣問題的政治論文范文篇一
由臺灣問題談國際法的承認問題
[摘要] 一個政治實體要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法領域內(nèi)有兩種重要的理論:構成說和宣告說。臺灣當局企圖利用宣告說達到自己“獨立”的目的。本文作者從兩種理論的缺陷說起提出了“折中混合說”,提出只有主權是國家構成的第一要素,從而駁斥了臺獨的理論依據(jù)。
[關鍵詞] 臺灣問題 構成說 宣告說 國際法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聲言,自1991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系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而并非一個合法政府與一個叛亂團體的關系,或一個中央政府與一個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關系。到2002年8月3日,陳水扁承其衣缽,更放出“一邊一國”的臺獨言論,兩岸關系由此進入緊張狀態(tài)。對此,我想就自己學過的國際法知識對臺灣問題進行試析。
臺獨分子在國際法上一直妄圖為“臺獨”找到論據(jù),為其行徑披上合法的外衣?,F(xiàn)在臺獨分子所持的所謂依據(jù)主要是1933年的《關于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蒙得維的亞公約》(簡稱《蒙得維的亞公約》)及國際法上承認理論中的“宣告說”。
針對以上說法,我想首先應指明的是,在現(xiàn)代國際法上,從來都沒有對國家做出過統(tǒng)一的概念規(guī)定。而《蒙得維的亞公約》在第一條中對國家構成要素的規(guī)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即一定的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和對外交往的能力。也只是一種簡要的列舉,在形式上對國家的一個界定,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足,只能成為我們進一步討論國家構成要素的基礎,而非標準。
在國際法學界,不論是印度國際法學家興戈蘭尼,我國的國際學家王鐵崖先生,還是《奧本海國際法》都承認“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上時,一個正當意義的國家就存在了”。即:主權是國家構成的第一屬性,甚至是根本屬性。因為一個國際法上的國家,首先必須意味著獨立,不依賴其他國家,自己管理自己的國家。即使擁有了固定的人口,確定的土地和對外交往,一個傀儡政府始終都不會成為國際法上的一個國際主體。
如果一個政府或國家只有依靠外國的支持才能得以維系,那么,在他所控制的確定領土內(nèi)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國家,因為它已經(jīng)喪失了主權的獨立這作為其國家的根本屬性。這一點,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早已得到了普遍認可,并逐漸形成一種國際慣例。
就臺灣而言,它擁有2200萬的人口,其地區(qū)面積達到36萬平方公里,臺灣當局也已對臺灣地區(qū)進行了長達半個多世紀的統(tǒng)治,也可以稱得上有一個完整的政府(雖然現(xiàn)階段民進黨臺灣當局在民眾中聲望大減),同樣現(xiàn)在還有二十六個國家承認所謂的“中華民國”并與之建交(臺灣民眾為此每年要付出高昂的所謂的友善費)。
但是,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是一個新政府取代了舊政府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國民黨政府。并未在國際關系上增加一個新的國際成員,而是舊中國的延續(xù),只是在階級上,由一個新的階級代替了另一個階級。
稍有歷史常識的都知道,臺灣的主權屬于中國,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1949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惟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當然地取得對臺灣的主權。雖然臺灣當局對臺灣實行了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實際控制,但同樣,這也不會取得對臺灣的主權。我們以香港澳門為例,香港和澳門也曾為英國和葡萄牙分別進行過長達一百多年和四百多年實際的控制,但不可否認,香港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們在國際法上既不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也不是一個獨立、完全的國際法人格者,它們只是實行單一制結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qū),是一個具有高度自治化的經(jīng)濟實體和政治實體。雖然臺灣問題和港澳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是,同樣的,臺灣現(xiàn)存政府對臺灣的實際控制,同樣不能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主體。主權是一個國家構成的第一屬性,雖然臺灣擁有《蒙得維的亞公約》中規(guī)定的國家構成的一定的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和對外交往的能力國家構成的形式要素,但沒有主權的存在,正如一個失去靈魂的人不能成其為人一樣,臺灣同樣不會成為一個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針對國際法上的“宣告說”,我想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宣告說”認為,新的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取決于其成為國家的事實,現(xiàn)存國家的承認僅具有宣告或確認的性質(zhì)。“宣告說”在這一點上存在著它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即對承認的法律后果估計不足。
承認是使一個國家取得國際法主體,對外交往,成為一個獨立、完全的國際法人格者必要前提。雖然在傳統(tǒng)國際法上認為承認是一個國家單方的自主的行為,但在國際實踐中只有得到國際社會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承認,這個國家才能進行正常的國際交往活動。而承認的效果,在國際法上得到的一致是,承認國對被承認國的國內(nèi)法律法令和司法裁決的效力及豁免權予以尊重。所以,依照“宣告說”,容易造成對一個新的政治實體的過早承認,給承認國在國際交往中帶來不便和法律上或國際道義上的限制。
但在國際交往實踐中,對于政府或國家承認這一問題,一直也都處于一種較松散的狀態(tài),沒有形成一種國際慣例。完全采取“宣告說”抑或是完全采取“構成說”的情況甚至都是不存在的。對于不同政治實體,不同時期,各國根據(jù)本國利益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但在國際法實踐中,各國更多采納的應是一種“折衷混合說”(自己命名,知道很不恰當,但還未想到更貼切的名稱):即一個政治實體成為自然國家取決于其構成國家的事實,但其成為國際法主體及完整國際法人格者,需為國際社會大部分成員所承認。
這種方式,可能更適合于當今的國際社會。因為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個新的政治實體的出現(xiàn),都不會只涉及到局部國家利益,更多的是全球利益,而對一個國家的承認,已不再是一個只涉及本國利益的單方行為,它必須考慮到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所以,在一個新的國家出現(xiàn)后尚未得到承認前,他只是享有生存生活權,而不會享有國際社會其他成員所享有的共同發(fā)展交流權及其平等交往權,即這個政治實體在國際法上限制性主體(類比于國內(nèi)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對于后種權利,是一個主權國家才所能夠享有的。
而針對臺灣的現(xiàn)狀,在國際社會中,絕大部分國家拒絕承認臺灣當局的國際地位(雖然有二十六個國家仍與臺灣當局保持官方的外交關系,但這些國家都缺乏國際影響力,這些國家的人口總和也不過是幾千萬),當然不能引起一個由量變到質(zhì)變的過程,即當然地不能反映國際社會的共同意向。所以國際社會中對臺灣當局的態(tài)度,已明確地做出答復: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的合法政府。
綜合以上,通過對國際法上的國際承認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臺灣某些分裂勢力在國際法中為“臺獨”尋找依據(jù)的做法是枉費心機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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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佳靈.國際主權論.時事出版社.
[5]劉穎,呂國民.國際法資料選編.中信出版社.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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