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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的政治論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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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的政治論文1500字

  政治是人類文明發(fā)展過程中,必然出現(xiàn)的一種現(xiàn)象。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初一的政治論文1500字,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初一的政治論文1500字篇一

  男子被羈押10年后因證據(jù)不足取保候?qū)?/p>

  13年前,河南省的商丘市曾發(fā)生過一起強奸殺人碎尸案,如今看來已很遙遠。但是,這一直是犯罪嫌疑人楊波濤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楊波濤從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至今已經(jīng)10年,他在看守所也被關了10年,卻一直未能被定罪。其間,他經(jīng)歷了商丘市中院3次判決極刑,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最終,商丘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了對他的起訴。

  昨日,商丘市公安局給他送來了《取保候?qū)彌Q定書》,在看守所里度過了10年青春的楊波濤第一次走了出來,等候在外的父母露出了久違的笑容?!斗ㄖ仆韴蟆酚浾邔畈捌浼胰诉M行了深入采訪,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

  后面的新聞內(nèi)容主要是對案件的回溯、取得取保候?qū)彌Q定的過程、以及記者和楊波濤的對話,這些內(nèi)容太過繁瑣不再細述。

  光看這條新聞以及所能查詢到的零星資料,作為普通群眾的我們難以評定楊波濤(以下簡稱楊)是否為兇手,我們可以關注的是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從2005年起,這起殺人碎尸案進入了一審判決、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反反復復之中。楊波濤先后被判死緩、死緩、無期,但均因“事實不清”被河南省高院發(fā)回重審。期間,楊波濤多次上訴。他稱之所以做出有罪供述,是因“連著17天17夜把我關在賓館里,折磨得我出現(xiàn)各種幻覺、錯覺,就像靈魂飛出去一樣。”他在上訴狀中寫道。而最后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回起訴,讓楊取保候?qū)彙T谶@十年里楊從兩百多斤瘦到了一百多斤,并染上了多種疾病,他的家人也迅速蒼老,多年來郁郁寡歡,為了幫兒子上訴年邁的雙親及家人幾乎將家里的全部家當賠上,常年省吃儉用,幾個饅頭一頓飯,10年沒有吃肉,因兒子那沒被定罪的罪名一家人在村里抬不起頭廣受非議。這一切豈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這幾字能彌補的。這種行為是司法機關內(nèi)部溝通不暢造成的。

  楊家人不斷地上訴,上訪,不斷地進出公安局、檢察院,可是這十年來一直沒有還楊一個清白,我們不知道商丘市中院為何三番兩次的將楊判死刑,可到了省高院那卻是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可不可以假設一下:楊不是兇手,真正的兇手在商丘市有靠山栽贓給楊并耍手段使法院判他死,可他權力有限到了省高院就被撤銷原判,這樣三番兩次,最后取保候?qū)?。這么說我當然沒有證據(jù),我不是在懷疑商丘法官,這只是個假設。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么這不是法制健健不健全的問題,而是在于法官有沒有權威和公平。

  “法官不是純粹的個人,而是一種機制。這種機制的功能不僅僅是斷案,而且還是釋法。立法只是由天而降的一場雨,釋法卻是刀劍砍不斷的河。”這句話是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葉必豐先生講的。我覺得這是個很好的評價。抽象的法律條文還原為具體的生活,則需要法官的解釋。對于一個案件,好的法官比健全的法律重要得多。比如說在宜昌市婦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中,所涉及的接受藥品公司的“捐贈”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所禁止的“暗中收受回扣”問題,法官就是通過對“回扣”、“折扣”和“賬”的解釋來加以明確,從而認定沒有納入按財會制度設立賬目的捐贈屬于“暗中收受回扣”。

  法官對每個案件的裁判,幾乎都伴隨著這樣的解釋。法律經(jīng)由法官解釋得以具體和明確,并非“法制不健全”的表現(xiàn)。相反,它應驗了“法官的判決就是法”的“國際慣例”。它的優(yōu)勢,除了可以適應多變又多彩的社會生活外,還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礎。

  因此法官自己也要“姓法”不“姓錢”,信法而不信權。如果為法不尊,天平傾斜,那么是對法制的極大傷害。這樣一來把好法官權與利就是把好了司法的公平,保障了公眾的權益,把好了社會的開明。

  在此,我狂妄的代表全體公民呼吁國家在健全法律的同時不要忘了把好法官這架天平。

  初一的政治論文1500字篇二

  論公眾人物

  從郭德綱“在行業(yè)的精華與糟粕之間留下了糟粕”,“在這個行業(yè)的正氣與江湖氣之間他選擇了江湖氣”,“在個人的私憤與公眾人物的責任前,他習慣地倒向私憤”,從韓寒在“公眾人物的責任”與“憤青”前只會效仿憤青,并在其影響下,無知而瘋狂的“韓寒現(xiàn)象”大有挑戰(zhàn)主流價值觀之架勢,到一些電視臺的“相親”類節(jié)目和一些文藝作品的庸俗、低俗、媚俗„„,可以看出,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體學習上的重要講話,是何等及時。而中宣部的通知和文化部的“反三俗”又是何等旗幟鮮明。

  該這樣了,觸犯了主流價值觀的“底線”,那就不是“言論自由”了,挑戰(zhàn)主流價值觀的“紅線”,那就不是“新生事物”了。“沒有文明底線的‘后院’,是不道德的據(jù)點”。真正的言論自由,真正的新生事物,是積極進取陽光向上文明精華的。

  新華社《揭開外衣一看就是個無賴》擲地有聲:

  “近來,接連發(fā)生公眾人物面對輿論監(jiān)督信口雌黃、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值得深思。

  “何為公眾人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而百姓對公眾人物的理解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具有重要影響和廣泛的知名度,并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如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工商名流、領導干部等。

  “個別公眾人物縱容他人毆打記者,指責媒體披露自己靠不住的學歷時,常常拿著隱私說事,故意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有的公眾人物做錯了事死不認賬、百般抵賴;有的以動輒“出口成臟”為“風格”、“個性”;有的公開宣稱“如果所有人都被你騙到了,就是一種能力,就是成功的標志”。公眾人物“自毀長城”如是,竟毫不臉紅,可謂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曾刊文建議:為社會公眾利益進行監(jiān)督,可以披露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關隱私,被監(jiān)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隱私權。該建議得到社會普遍關注和認可。在國外,公眾人物向公眾讓渡一定的隱私權是普遍共識,也是社會成熟的一種標志。

  “但凡一個人成為公眾人物,得到人們的認可、尊重或崇拜,大都有過人之處,比如有一技之長、富有才華、善于經(jīng)營、位高權重等等,但同時也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因為公眾人物的這些身份和地位,公眾就有權以更高的標準來衡量他們,有權對他們進行更多的監(jiān)督,有權對他們的行為說三道四。對他們自己而言,則必須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說得通俗一點兒,一個公眾人物就連吃飯的姿勢、穿衣的風格,都得想想:這樣是不是符合自己作為公眾人物的身份,更不用說要成為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帶頭人。

  “可是眼下有一些公眾人物卻不是這樣。想當初,“粉絲”們對他們的崇拜

  如“滔滔江水,綿綿不絕”;可如今,揭開外衣一看,卻是大有潑皮無賴、胡攪 蠻纏的“內(nèi)涵”,讓世人看了真是大跌眼鏡。“公道自在人心”,主流價值觀更不容挑戰(zhàn)。不管你多么能言善辯、信口開河,真相只有一個,并且終將水落石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真相不會因為你是不是公眾人物而有所改變。“必須指出的是,公眾人物善待公眾、善待社會是應盡之責和義務,唯其自重方能留下清名。”這是輿論走向正確引導的強烈信號。

  不過,最近欣然看到韓寒有“傾力”為讀者打造“好作品”的感觸,這是否就意味著韓寒正在走向成熟?但愿如此。畢竟,修煉韜晦、淳化境界終歸是件好事。那么,把自己罵下舞臺的郭德綱會向社會由衷道歉嗎?會的。我認為會的。社會與郭德綱就如同大海和魚,聽說過“魚兒離不開水”,沒聽說過水離開不了魚。“明星”乃社會產(chǎn)物,沒有了社會,其藝術生命自然無以為繼。興許郭德綱頭腦膨脹,不留神把魚和水的關系搞顛倒了。

  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一旦搞清楚自己究竟是誰,完成自我戰(zhàn)勝,一切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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