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配偶權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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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琴1由 分享
摘要:我國《婚姻法》經(jīng)過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的摸索,響應時代的進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規(guī)模的修改,例如明確保護老年人的婚姻權利;將禁止家庭暴力上升為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等,使得許多問題得以很好的解決。但是,在配偶權問題上,由于理論上的不足以及歷史條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然而,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人們生活觀念的多元化,各種婚姻家庭糾紛層出不窮,對此權利進行詳細規(guī)定和完善刻不容緩。
關鍵詞:配偶權;婚姻家庭;同居權;保護機制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并為當時的法律制度所確認的兩性之結(jié)合。男女雙方一旦締結(jié)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則婚姻當事人之間就產(chǎn)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關系。這一系列人身關系統(tǒng)稱為配偶權。配偶權不僅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我國《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guī)定主要有四方面內(nèi)容,即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扶養(yǎng)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這四項權利在維系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進步性,至今仍然有著積極意義。
但是現(xiàn)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guī)定之不足在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規(guī)定過于簡略、籠統(tǒng);也沒有對夫妻這一特定身份產(chǎn)生的特定權利義務加以涉及。并忽略、漠視夫妻之關系的自然屬性,例如同居義務。這使得當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了此類案件時往往無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論界爭論不休的話題之。
1
一、配偶權的概念及特征對于配偶權這一概念,國內(nèi)外學者有著不同的認識。美國學者認為,配偶權的價值是確認和保護婚姻關系的獨有利益。它對于表達婚姻結(jié)合的法律意義和象征意義有著極大的重要性,因為它能夠?qū)?gòu)成婚姻實體的各種心理要素概念化,諸如家庭責任、夫妻交往、彼此愛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內(nèi)并為法律所確認。
[2]
就國內(nèi)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來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廣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給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狹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權或身份權。最狹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基于熱定的配偶身份而產(chǎn)生的同居的權利義務和忠實的權利義務;或認為配偶權是指基于合法婚姻關系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由夫妻平等地專屬享有對方陪伴生活、鐘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
[3]
筆者認為,配偶權是指男女依法結(jié)合為夫妻后,其相互間基于配偶身份所平等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絕對支配權,作為人身權中身份權的一種,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鑒于此,配偶權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一)主體的平等性,“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促使個人開始擺脫家族和身份的束縛和強制,并轉(zhuǎn)化為個人人格的獨立和自決。這種變化使帶有專制性質(zhì)的夫妻關系發(fā)生改變,丈夫與妻子之間不再屬于支配關系,而是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關系。
4
基于個人獨立和男女平等的價值理念,這就決定了夫妻雙方公共同地享有配偶權,具有平等性。
(二)權利義務的相互性,配偶權由締結(jié)婚姻關系后的男女雙方平等地享有,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三)客體利益的身份性,配偶權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建立后,基于為夫或為妻的特定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當夫妻關系終止時,配偶權也隨之消失。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建立夫妻關系,就不享有此項權利。
5
因而其客體僅包含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chǎn)利益。
(四)權利的專屬性,配偶權的專屬性是基于夫妻特定權利義務關系而產(chǎn)生的身份權,專屬于夫妻享有,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具有排他性的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配偶權;婚姻家庭;同居權;保護機制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并為當時的法律制度所確認的兩性之結(jié)合。男女雙方一旦締結(jié)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則婚姻當事人之間就產(chǎn)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關系。這一系列人身關系統(tǒng)稱為配偶權。配偶權不僅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nèi)容。我國《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guī)定主要有四方面內(nèi)容,即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扶養(yǎng)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這四項權利在維系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進步性,至今仍然有著積極意義。
但是現(xiàn)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guī)定之不足在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規(guī)定過于簡略、籠統(tǒng);也沒有對夫妻這一特定身份產(chǎn)生的特定權利義務加以涉及。并忽略、漠視夫妻之關系的自然屬性,例如同居義務。這使得當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了此類案件時往往無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論界爭論不休的話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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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權的概念及特征對于配偶權這一概念,國內(nèi)外學者有著不同的認識。美國學者認為,配偶權的價值是確認和保護婚姻關系的獨有利益。它對于表達婚姻結(jié)合的法律意義和象征意義有著極大的重要性,因為它能夠?qū)?gòu)成婚姻實體的各種心理要素概念化,諸如家庭責任、夫妻交往、彼此愛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內(nèi)并為法律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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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內(nèi)法學界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來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廣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給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狹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權或身份權。最狹義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雙方之間基于熱定的配偶身份而產(chǎn)生的同居的權利義務和忠實的權利義務;或認為配偶權是指基于合法婚姻關系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由夫妻平等地專屬享有對方陪伴生活、鐘愛、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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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配偶權是指男女依法結(jié)合為夫妻后,其相互間基于配偶身份所平等享有的對配偶利益的絕對支配權,作為人身權中身份權的一種,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鑒于此,配偶權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一)主體的平等性,“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促使個人開始擺脫家族和身份的束縛和強制,并轉(zhuǎn)化為個人人格的獨立和自決。這種變化使帶有專制性質(zhì)的夫妻關系發(fā)生改變,丈夫與妻子之間不再屬于支配關系,而是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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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個人獨立和男女平等的價值理念,這就決定了夫妻雙方公共同地享有配偶權,具有平等性。
(二)權利義務的相互性,配偶權由締結(jié)婚姻關系后的男女雙方平等地享有,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三)客體利益的身份性,配偶權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建立后,基于為夫或為妻的特定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當夫妻關系終止時,配偶權也隨之消失。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建立夫妻關系,就不享有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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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其客體僅包含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chǎn)利益。
(四)權利的專屬性,配偶權的專屬性是基于夫妻特定權利義務關系而產(chǎn)生的身份權,專屬于夫妻享有,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具有排他性的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