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學思想論文
西方法哲學思想論文
作為一位哲學家,黑格爾對政治、法律問題從哲學的高度發(fā)表了許多獨特的見解,這些見解在理論上的深刻性,邏輯上的嚴密性都遠遠超出了一般法學家。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學思想論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西方法哲學思想論文篇一
淺析黑格爾法哲學
【摘要】黑格爾是德國古典哲學的主要代表,同時也是西方最有影響力的哲學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學思想體系,不僅是對其整個哲學體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學思想的最高成就。作為一位哲學家,黑格爾對政治、法律問題從哲學的高度發(fā)表了許多獨特的見解,這些見解在理論上的深刻性,邏輯上的嚴密性都遠遠超出了一般法學家。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學上的貢獻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說,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學,就不能透徹理解他的思辨哲學。[ 《黑格爾政治著作選》作者:(德)黑格爾著,薛華譯者序。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關鍵詞】黑格爾 《法哲學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爾所著的《法哲學原理》是他擔任柏林大學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間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學思想在這本書中得到了系統(tǒng)的闡發(fā)。遭到了包括馬克思在內的許多人批判,稱其為普魯士王國的“官方哲學家”、“把哲學應用來替反動的普魯士政府服務”等等。對于這些批判,我們應該站在哲學思辨的高度去審視,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擬對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以及法哲學在其哲學體系、對法的定義、法哲學的具體思想等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
黑格爾的法哲學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倫理。這三個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權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階段上自由的體現(xiàn),較高的階段比前一階段更加具體、更加豐富。意志自由貫穿著其整個法哲學體系。抽象法階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階段便有了主觀的自由;而倫理階段是抽象法與道德法的真理與統(tǒng)一,也就是說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體的實現(xiàn)的階段。[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賀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7] 所以,黑格爾的法哲學就是關于人類自由的系統(tǒng)化學說。
黑格爾認為,法及其法哲學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疇和完整的體系。這些內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倫理、家庭、市民社會、國家、世界歷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爾的法哲學將法分為自然法和實在法,并將法和法律加以區(qū)分。實定法是指現(xiàn)實中存在的法,包括習慣法(主觀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證法(法學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賀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218至220],又根據(jù)其適用的范圍分為國家法(國內法)和國際法。自然法是指應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為“哲學上的法”。由于黑格爾著重從哲學的層面研究法,并將他的哲學思想運用于對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學研究重點不是放在實然法上,而是放在應然法上。他的法哲學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僅有思辨而不關涉現(xiàn)實的操作。無論從哲學還是法學的角度來看,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一書都是具有完整體系的著作。
二、法哲學與黑格爾哲學體系的關系
首先對黑格爾哲學體系進行如下簡單的概括:黑格爾認為世界的本質不是物質而是精神,宇宙萬事萬物包括自然、社會和思維等都是其表現(xiàn),因此,他稱之為“絕對精神”,絕對精神表現(xiàn)于人類社會而言,稱其為“客觀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將其精神哲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主觀精神,分為靈魂、意識、心靈三個環(huán)節(jié);第二部分是客觀哲學,分為法、道德、倫理;第三個環(huán)節(jié)是絕對精神,分為藝術、天啟宗教、哲學三個環(huán)節(jié)。他的法哲學又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大部分。事實上《法哲學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學全書》中的第三個環(huán)節(jié)《精神哲學》一書中第二編,論“客觀精神” 部分的發(fā)展、發(fā)揮和補充。[ 賀麟:《法哲學原理》一書評述]
黑格爾哲學是關于“絕對精神”的辯證法哲學,在他看來絕對精神不是一層不變的,而恰恰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其發(fā)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進行的。而其法哲學的探究也在邏輯上成為了主觀精神(正)、客觀精神(反)、到絕對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此,缺少了這個階段,黑格爾哲學體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賀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 序言],屬于精神哲學中的一部分。
黑格爾對法的定義的分析
黑格爾對法的定義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頁] 他進一步說道: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fā)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guī)定性。至于法的體系是現(xiàn)實了的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頁] 從上面這些論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對法所下的定義,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對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爾認為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xiàn)實化為對象。他認為理念的內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規(guī)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覺得自己,自己展現(xiàn)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東西都無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現(xiàn),也就是說,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為實體,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這樣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國家”等概念是從現(xiàn)實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來的,它反映現(xiàn)實事物的真實本質,即相當于追問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須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來認識。[ 同上 1-2頁] 那為什么黑格爾會認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這就必須要追問他對自由的認識了。
黑格爾的自由觀概括起來主要是:(1)、自由自己決定自己,但這種自決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覺自為地與規(guī)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著被揚棄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內”。[ (德)黑格爾,《小邏輯》,賀麟 譯,商務印書館,1980:358] 黑格爾還認為相對于真自由還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覺地被束縛的、主觀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尋找得到。反過來,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實現(xiàn)離不開現(xiàn)實。他說:“自由雖然是一個內在的觀念,他所用的手段卻是外在的和現(xiàn)象的”。[ 王造時,《歷史哲學》,三聯(lián)出版社,1958:58] 他認為人類的發(fā)展史就是自由的發(fā)展史,是自由進一步在現(xiàn)實中的顯現(xiàn)。(3)、自由的基礎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爾批判地繼承了康德關于法的本質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為道德律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發(fā)展的一個階段——個人內心的法。他認為更高意義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國家意志。他認為康德理解的法是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從而使整個社會得到自由。而他對法的本質,即自由的理解是從理念本身著手,找出人類自由發(fā)展的法則,找出自由本身的內在邏輯,使自由符合邏輯的成為全社會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爾法哲學體系的理論出發(fā)點,是客觀精神領域內在運動的主體。意志是內容豐富的實體,在自由運動過程中每個環(huán)節(jié)都發(fā)揮著自身的主動性。是自由實現(xiàn)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動力。這就使得自由和法獲得了其獨特的客觀形態(tài)。黑格爾說:“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規(guī)定,正如重量是物體的根本規(guī)定一樣。”[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賀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11] 這句話說明了自由與意志的關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種精神現(xiàn)象,是思維的繼續(xù)發(fā)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現(xiàn)在這些欲求能變?yōu)楝F(xiàn)實。黑格爾認為意志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種是任性,或者稱為經(jīng)驗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響所產生的偶然的沖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維,缺乏真實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質。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決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對客觀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認識基礎上的。他認為如果出于任性而產生的意志,對意志來說是不自主的,屬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屬于自由的范疇。因此,只有經(jīng)過了理性思維并達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對黑格爾法的定義的分析
黑格爾認為自由是被認識的必然,以意志為基礎,而法又是從意志為出發(fā)點的絕對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認識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這種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種個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這種普遍意志的概念而產生的特殊規(guī)定。”[ (德)黑格爾,《小邏輯》,賀麟 譯,商務印書館,1980:333] 并且,這種公意只能通過立法權才能得以實現(xiàn)。黑格爾認為立法權是國家規(guī)定和確立普遍物的權力。立法權只有在國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為社會公意的表達。也就是說這是國家意志,是與國家這種最高的倫理組織聯(lián)系在一起的。這里也許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爭議的黑體字:“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xiàn)實的;凡是現(xiàn)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東西”,作為實體的東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種國家活動中達到無限豐富的外部實存;而“現(xiàn)實的東西”是“合乎理性的東西”,是主客觀精神統(tǒng)一的結果。而哲學上所認為的“現(xiàn)實”是剝離了無數(shù)外在意見、表象的實存,是法的實體,因此是永久的東西。“當我們承認它為法律,并且把它當做我們自己存在的實體來服從時,我們就是自由的。”[ 王造時,《歷史哲學》,三聯(lián)出版社,1958:79] 此時,自由和必然間沒有了矛盾,現(xiàn)實與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調和,成為純粹的全體。因此,這句話的理解是對黑格爾法哲學理解的關鍵。所以,黑格爾認為法是人自由實現(xiàn)的基礎,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為什么能給人以自由時,他寫道:太陽和行星有他們的規(guī)律,但是它們不知道這些規(guī)律。野蠻人受沖動、風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們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由于法被制定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覺和私見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復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這樣的被初次達到了它的真實規(guī)定性,并獲得了它的尊嚴。[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賀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時也是人本質的精神,即是“絕對精神”。法就是倫理形式階段的國家通過對公意的決定獲得對真正意志的表達。
對黑格爾法哲學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內容十分豐富,不僅包括了自然法,還將現(xiàn)實中運用最普遍的實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爾法哲學的主要任務不是直接針對現(xiàn)實法的運行,而是繼承了自然法的傳統(tǒng),將研究重心放在了應然法上。他運用其哲學的思維具體而詳細的闡釋了法的各個階段,又將法納入其整個哲學體系,使法成為“絕對精神”中的一個階段——客觀精神。法自身也分為三個發(fā)展階段。黑格爾就是這樣一步步為我們展現(xiàn)出他法哲學思想的架構。因此,筆者在學習其法哲學基本思想時,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幾點:自然法與實定法、法與法律的區(qū)分,法發(fā)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各個階段的含義。
自然法與實定法、法與法律之分
黑格爾對法的分類十分仔細,從最寬泛的意義上看,他將法分為自然法與實定法,并區(qū)分了法與法律。黑格爾對法的概念、本質,法在整個人類精神中的階段,法的發(fā)展階段等分析上,實際是繼續(xù)自然法的傳統(tǒng)所做的分析。這是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堅實,同時也使得其哲學體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類歷史、社會中獲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須的證明過程。他又將實定法分為習慣法、判例法、引證法、制定法,還有國內法與國際法。自然法與實定法實質上是客觀規(guī)律在人類社會中的發(fā)展以及其與主觀意志之間“合”的發(fā)展,即是自由意志與人的意志,普遍意志與特殊意志間統(tǒng)一的發(fā)展過程。實定法必須朝著自然法所描述的規(guī)律去發(fā)展,這也是自然法在實定法運行中自身顯現(xiàn)的過程。
黑格爾提出:“我們在本書中談到法的時候,不僅指人們通常對這一名詞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倫理和世界史而言;它們之所以同樣屬于法,是因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yún)R集起來的。”黑格爾雖然把道德、倫理、世界史納入了法的范疇,但是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爾認為的法是哲學意義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實定法中的具體表現(xiàn),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倫理、世界史、國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質是精神的顯現(xiàn),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態(tài),黑格爾特別指出,法律是因國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規(guī)范。相對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質的東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現(xiàn),暫時性的東西,其內容具有易變性,主觀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會因社會的各種因素變化而變化,是可能與客觀的法的精神發(fā)生偏差的,因此,黑格爾反對不去研究法的本質,反對把法當做獨立的對象而脫離開法,僅將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這樣就會違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爾的法權哲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
法發(fā)展的各個階段
正如黑格爾所說的,他并不僅將市民法、國家法等通常意義上所指的實定法認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質,法在精神自身的發(fā)展階段。因此,抽象法、道德、倫理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又是黑格爾對法的分類,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階段上自由的體現(xiàn)。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實現(xiàn)自身,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內心中實現(xiàn)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過外物,有同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xiàn)實性,這就是倫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觀精神領域內的第一環(huán)節(jié),也是相對后兩個環(huán)節(jié)而言最純粹客觀的。黑格爾認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備,因此人人都具有成為所應享有的法(權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現(xiàn)形式,適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個人,因此又稱抽象法為形式法。他確立了“成為一個人,并尊重他人為人”這個基本命題。并從此處去討論人作為自由意志的主體,法作為其抽象的自我相關的現(xiàn)實性,離不開物質基礎。所以抽象法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對物的占有。而對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權等涉及到轉移和交換,這就產生了第二環(huán)節(jié),即契約。對前兩個環(huán)節(jié)的不尊重和侵犯,就產生了對自由意志的保護,對一般的法的恢復,這是第三個環(huán)節(jié),即法的恢復,也就是不法和犯罪。為什么將此作為出發(fā)點呢?黑格爾的論述顯得淡薄。而從古羅馬至今,以財產為法權的出發(fā)點這種進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應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發(fā)展。但是將此確定為普遍的、永恒的出發(fā)點似乎與自由意志為基礎的基本命令(即是“成為一個人,并尊重他人為人”)沒有必然的關系。
在道德階段人能夠達到對法的意識,僅是個人內心的認識,因此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抽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為,其中包含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良心和善三個環(huán)節(jié)。道德意志是主體內心自主的認識,他人無法干涉和直接洞察,因此與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個別的。但道德性并不是個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與個人意志“自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的反思”。
通過道德行為的展開,使得道德主觀轉化為客觀現(xiàn)實,于是從道德領域過渡到了倫理階段。倫理階段是自由意志的具體實現(xiàn),自由意志從內到外的實現(xiàn)。是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也是客觀精神的最高體現(xiàn)。同時,倫理自身也是一個在個體和整體間矛盾發(fā)展的過程,其分為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國家是倫理的最高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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