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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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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根據(jù)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人防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提高人防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防國有資產是國防資產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即指人防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兩大部分資產。包括中央、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人防建設投資形成的資產;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規(guī)定,籌集的人防建設資金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經法律確認專項用于人防建設的資產。人防國有資產的表現(xiàn)形式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支持。

  第三條 人防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tǒng)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防主管部門實行行業(yè)管理;人防部門及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應有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同時接受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優(yōu)化配置,充分發(fā)揮其效益。

  第五條 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界定、變更、糾紛調處和資產的使用、設置、評估、統(tǒng)計報告和監(jiān)督。

  第六條人防國有資產的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損害。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或財政部門,制定全 國人防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辦法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現(xiàn)狀和產權變更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監(jiān)督和檢查。

  (四)組織對人防系統(tǒng)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tǒng)計等管理工作。

  (五)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人防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變更、報損、報廢進行審批。

  (六)領導、組織全國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理論研究、業(yè)務培訓、日常管理。

  (七)對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

  (八)辦理與人防國有資產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是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規(guī)章制度。

  (二)依據(jù)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資產統(tǒng)計、資產帳卡的建立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四)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人防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變更、報損、報廢等辦理報批手續(xù)。

  (五)負責對所轄人防單位和部門人防國有資產清查、登記進行業(yè)務指導和業(yè)務培訓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用于平戰(zhàn)結合開發(fā)利用資產的審批和實現(xiàn)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人防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九)負責辦理與人防國有資產相關的事宜。

  第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主管部門,參照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的職責,管理產權屬于中央國家機關的人防國有資產。

  第三章 人防國有資產的分類

  第十條人防國有資產按使用性質劃分為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人防經營性資產是指人防企業(yè)、轉為企業(yè)的事業(yè)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經營戰(zhàn)備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資產,目的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彌補事業(yè)發(fā)展經費的不足。人防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人防行政事業(yè)單位為完成國家賦予的人民防空戰(zhàn)備工作任務和開展業(yè)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及未用于經營的人防工程等。

  第十一條 人防國有資產按資金來源劃分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

  (二)根據(jù)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guī)定向社會籌集的人防建設資金。

  (三)開發(fā)利用人防國有資產取得的人防平戰(zhàn)結合收入。

  (四)人防主管部門所屬企事業(yè)單位,按照政策規(guī)定上交的收入。

  (五)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引進并掌握使用的人防建設資金。

  (六)接受的捐贈資金。

  (七)經法律確認屬于人防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人防國有資產按實物形態(tài)劃分

  (一)各類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偽裝房);結合城市新建小區(qū)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內部設備。

  (二)指揮、通信、警報設施設備。

  (三)施工機具、生產、運輸設備及工器具等。

  (四)科研、試驗設備、儀器、儀表等。

  (五)科研成果及其他無形資產。

  (六)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類權屬用地。

  (八)辦公業(yè)務設備、用具和宣傳圖書資料等。

  (九)無償劃撥及接受捐贈的實物。

  (十)經法律確認屬于人防系統(tǒng)的其他物資、設施設備。

  第四章 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凡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章規(guī)定形成的國有資產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應由占有、使用其資產的單位按規(guī)定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f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人防部門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國有資產實行行業(yè)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fā)《國有資產產權證》。

  第十四條 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驗制度。占有、使用人防國有資產的單位,要在認真清查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新設立的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

  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注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單位負責人等情況發(fā)生變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主管部門;

  (五)單位人防資產總額;

  (六)其他。

  第十六條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妥善保管人防國有資產登記表,并建立健全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人防國有資產存量和增減變動情況。

  第五章 人防國有資產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人防國有資產要認真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zhàn)結合”人防建設方針,最大限度地開發(fā)利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有效管理。所收取的平戰(zhàn)結合收入,按照《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guī)定》使用。

  第十八條 平時使用或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當?shù)厝朔乐鞴懿块T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xù)和使用。

  第十九條 人防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必須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要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以實際轉作經營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shù),向使用單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有費。

  第二十條 人防國有資產要做到優(yōu)化配置、物盡其用、充分發(fā)揮使用效益。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人防主管部門有權按規(guī)定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占有、使用人防國有資產的單位,要指定部門和專人對資產實施有效管理,防止人防國有資產毀損和流失,要認真做好人防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帳務登記,做到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占有、使用人防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改變人防設施設備原有的性能和結構。

  第六章 人防國有資產評估

  第二十三條人防國有資產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人防資產評估:

  (一)資產有償轉讓、租賃、抵押、拍賣;

  (二)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

  (三)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

  (四)企業(yè)清算;

  (五)依照國家和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條 人防國有資產評估,由占有單位委托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人防國有資產評估立項,由占有、使用人防國有資產的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資產評估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其中億元以上重大的其他評估項目,要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立項、確認。

  第二十六 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者委托,人防國有資產占用單位也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和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七章 人防國有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加強人防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人防國有資產處置中的違法行為,維護人防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人防委〔1985〕7號文件和國家人防辦公室〔1993〕人防辦字第162號文件規(guī)定精神,人防工程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的人防資產轉讓、報損、報廢,必須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上述價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人防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占有、使用單位處置人防國有資產時,應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提出處置人防國有資產的申請,填寫《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后辦理。

  第三十條 人防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按國家人防財務管理規(guī)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占有、使用單位在處置人防國有資產時,除了根據(jù)規(guī)定提交人防國有資產的申請外,還應按不同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無償調出

  1、資產的價值憑證。

  2、調出、調入雙方簽定的協(xié)議和人防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調出、調入雙方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二)出售和有價轉讓

  1、資產的價值憑證。

  2、出售、轉讓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3、評估機構出據(jù)的有關資產評估文件。

  (三)報損

  1、資產的價值憑證。

  2、單位對報損資料的說明、鑒定資料以及人防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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