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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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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中國音像出版每年大約出版兩萬種節(jié)目,以盒帶、CD、VCD、DVD等形式制作數(shù)十億音像制品,行業(yè)市場擁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下文是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音像事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促進音像事業(yè)的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jù)國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錄有內容的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錄像帶、激光視盤(含數(shù)碼激光視盤)、激光唱視盤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fā)、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鼓勵傳播有益于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本市保護音像制品著作權人和音像制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市對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本市音像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并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總量調控;

  (三)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四)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對音像制品的鑒定;

  (六)對繁榮音像事業(yè)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qū)內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業(yè)務上受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根據(jù)本市音像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本轄區(qū)內音像事業(yè)的發(fā)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轄區(qū)內音像制品批發(fā)、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四)對繁榮音像事業(yè)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xié)同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yè)務需要并具備規(guī)定資格的工作人員;

  (二)有規(guī)定數(shù)額的資金;

  (三)有必要的財務、統(tǒng)計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單位還應當有必要的場務、票務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設備和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 申請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包括圖書出版單位出版配合本版圖書的音像制品)、復制單位,由申請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二)申請從事音像制作或者音像制品批發(fā)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yè)務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連鎖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yè)務的,應當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在客運交通工具內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yè)務的,應當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由批準部門發(fā)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其中,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申請?zhí)胤N行業(yè)許可證。

  第十一條 音像制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fā)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音像制品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fā)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音像制品經營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 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 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展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未經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有國家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制作、復制、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銷售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六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根據(jù)批準的選題計劃出版音像制品。

  第十七條 音像制品出版選題計劃的審批和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版號以及出版時間、著作權人姓名等事項。

  第十九條 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或者版號。

  第二十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送交樣品。

  第二十一條 音像出版、制作單位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參照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程序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xù)。

  音像出版、制作單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并憑委托方的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 音像復制單位未經委托不得自行復制音像制品;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音像復制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將委托方提供的母帶、模版報送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音像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樣品和委托方提供的復制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保存的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條 音像制品經營者進口用于出版或者銷售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復制、批發(f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音像制品批發(fā)單位可以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yè)務。

  第二十九條 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批發(fā)或者零售單位購買。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或者批發(fā)單位購買。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發(fā)、零售、出租或者營業(yè)性放映:

  (一)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

  (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

  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營業(yè)性放映。

  第三十一條 禁止音像制品經營者轉承包經營。

  第三十二條 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醫(yī)院以及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場所內不得進行音像制品的營業(yè)性放映活動。

  第三十三條 舉辦音像制品展銷等臨時性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臨時性經營活動的十五日前,向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參加展銷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辦音像制品展銷活動的,不必另行申請。

  第三十四條 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將音像制品的經營報表送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出版后被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及時上交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原供貨單位索賠。

  對依法查處的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銷毀。

  第三十六條 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zhí)法。

  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三十七條 對檢舉或者協(xié)助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名稱或者版號的;

  (三)音像出版、制作單位未經批準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批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自行復制、批發(fā)、零售音像制品的;

  (六)未經批準進口音像制品的;

  (七)批發(fā)、零售、出租或者營業(yè)性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八)批發(fā)、零售、出租或者營業(yè)性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九)批發(fā)、零售、出租或者營業(yè)性放映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十)經營本條例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的。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從事出版、復制經營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其中,吊銷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經營許可證,必須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qū)、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音像制品經營可證,是《音像制品出版經營許可證》、《音像品制作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復制經營許證》、《音像制品批發(fā)經營許可證》、《音像制品售經營許可證》和《音像制品出租經營許可》的統(tǒng)稱。

  第四十三條 營業(yè)性文化娛樂場所放映非事類的音像制品的管理,按照《上海市文化娛市場管理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

  音像制品的現(xiàn)狀

  近年來中國電影逐漸走上了商業(yè)化、娛樂化的大眾路線,隨后發(fā)行的電影VCD、DVD等一系列音像產品隨著影片的大受歡迎而成為音像制品的領頭軍。同時音像制品市場還出現(xiàn)了一些關于健身塑體、瑜伽練習、嬰幼兒教育、商業(yè)講座、文化論壇等一系列科普知識類音像制品。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音像制品正朝著以規(guī)模擴張、結構調整、市場整合為主要特征并以民營音像企業(yè)為主導的方向發(fā)展。

  2007年中國已灌(錄)信息的唱片、磁帶及其它媒體出口數(shù)量為347,634,269.00,創(chuàng)匯154,081,074.00美元。2006年1-12月中國出口已灌(錄)信息的唱片、磁帶及其它媒體數(shù)量及金額最高的是廣東省,出口數(shù)量為253,453,019.00,出口創(chuàng)匯68,412,431.00美元;其次是福建省,出口數(shù)量為34,577,100.00,創(chuàng)匯10,925,352.00美元。

  隨著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的快速普及,更多人傾向于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下載喜愛的節(jié)目。音像制品國內市場的傳統(tǒng)銷售業(yè)務開始急劇下滑,市場形勢不容樂觀。廣東、北京、上海三個國家級音像批發(fā)市場的音像制品發(fā)行數(shù)額都出現(xiàn)較大幅度的下降。而市場競爭無序和嚴重的盜版問題仍舊是市場發(fā)展的癥結,仍將在很大程度上阻礙市場規(guī)模的擴大。

  在傳統(tǒng)音像業(yè)處于低迷狀態(tài)時,以手機彩鈴、手機音樂、付費下載、視頻點播等為主要形式的新媒體增值業(yè)務則快速發(fā)展,成為音像業(yè)難得的亮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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