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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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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投標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隨著在我國建設領域內的逐漸推行,正發(fā)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特別是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國家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已取得了實質性的成績。下文是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jiān)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yè)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yè)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guī)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yè)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jiān)理單位代理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工程建設監(jiān)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yè)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專業(yè)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fā)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qū)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yè)管理手冊;

  (二)企業(yè)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yè)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fā)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代理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yè)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fā)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fā)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fā)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yè)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guī)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qū)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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