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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辭職還有沒有年終獎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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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每年的年底公司一般都是會發(fā)放年終獎的,但是要是員工離職還有沒有年終獎領取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3月辭職還有沒有年終獎領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3月辭職還有沒有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fā)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等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shù)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都未規(guī)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fā)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fā)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fā)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fā)放年終獎。

  員工辭職不發(fā)年終獎合不合理

  公司規(guī)定辭職不發(fā)獎金屬于違法行為。

  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應當發(fā)放。

  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fā)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市是1260元,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你可以要求補發(fā)。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fā)工資、改變工資發(fā)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fā)放,并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fā)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你可以主動離職,提前30日通知單位即可,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xù),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

  建議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jù)案件詳情和證據(jù)情況等來確定。

  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內你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你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跟公司協(xié)商,給你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xié)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jù),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

  大額年終獎如何發(fā)放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工資薪金”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七檔稅率為3%、10%、20%、25%、30%、35%、45%,因此,對于大額年終獎而言,按照規(guī)定最高要適用高達45%的稅率,稅負成本巨大,企業(yè)的激勵效果減半。華稅律師認為,在年終獎的發(fā)放過程中,通過積極的稅務籌劃,不僅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還可以充分實現(xiàn)年終獎的激勵效果,企業(yè)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同員工溝通,并同員工一起實施籌劃方案。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121號,已經停止“雙薪”所得按月薪單獨計稅的辦法。目前,企業(yè)薪酬結構中,如果仍然包括“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的,可以將“雙薪制”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統(tǒng)一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應與所在月份工資收入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再執(zhí)行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由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性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對于年終既有“雙薪”又有“年終獎”的公司而言,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1)是否保留“雙薪制”;(2)如果保留的話,二則分配比例多少為佳,如何發(fā)放。華稅律師認為,這取決于員工第十三個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終獎的大小,具體取決于第十三月薪水在兩種情況下最終適用稅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當月薪水合并后適用的最終稅率小于同年終獎合并適用的稅率,則應分開分月發(fā)放,這樣雙薪承擔的稅負就較少,反之亦然,但是,這其中需要同時考慮到“盲區(qū)”的問題,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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