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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資的加班費是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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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職工的工時制度的不同和工資不同加班費的計算都是不一樣的,那東莞工資加班費是怎么規(guī)定?有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東莞工資的加班費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東莞工資的加班費計算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則你每日的標準工資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天÷8小時).相應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資每小時為28.68元/小時(19.12元/小時×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時之外)加班工資每小時為38.24元/小時(19.12元/小時×2),節(jié)假日(包括勞動節(jié)3天,國慶節(jié)3天,元旦節(jié)1天,春節(jié)3天)加班工資每小時為57.36元/小時(19.12元/小時×3).注意!因為節(jié)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節(jié)假日加班的話,你一天的總工資應當是日標準工資加上加班工資,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勞動節(jié)每天加班8小時,則你在勞動節(jié)的每天總工資是611.84元(19.12/小時×8小時+57.36元/小時×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時×3).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仍然以例2為準,你所在崗位經過勞動局的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周期是一個月,在5月份,你的總工作時間是234小時,其中勞動節(jié)加班24小時,則你的加班時間是66.6小時(234小時-167.4小時).你在勞動節(jié)的加班工資則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時的加班工資為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仍然以例2舉例的標準工資計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時間為24小時,則單位應當支付你加班工資1376.64元(24×57.36).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例如你所在單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單價是3元,單位制定的定額是每天12件(注意!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資應當是4.5元,休息日應當為6元,法定節(jié)假日9元.

  同時請注意,最低工資制度適用于所有員工,不論其采用何種工資制度。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小時最低工資。例如,一個員工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1月30日在龍崗的一個工廠里面做成衣,每件單價1.2元,工廠的勞動定額是每個小時做3件,那么,這個工廠就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個員工的工資,因為他的時薪只有3.6元(1.2×3),低于龍崗地區(qū)這個時段的最低工資4.31元/小時的標準。

  凡是單位沒有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都屬于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法改進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點工資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勞動違法行為為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

  不給加班費怎么維權

  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fā)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

  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fā)“紅包”,并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呂科長表示,“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并不能代替節(jié)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舉報。

  不承認加班事實怎么辦

  關于加班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對加班做了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公司制度中規(guī)定加班制度,明確規(guī)定公司希望員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如果勞動者確實無法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須按照公司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格的審批才能被用人單位視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現象出現。在用人單位有相關的加班審批制度規(guī)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沒有經過相關的審批程序,之后引發(fā)勞動爭議僅僅出示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勞動者加班的事實,只能證明勞動者在下班之后并未離開公司,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律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引發(fā)勞動爭議后,加班事實該由誰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規(guī)定規(guī)定了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有些勞動者理解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均有用人單位承擔,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除了部分情況是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大部分情況下依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而用人單位主張未加班,這種情況則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加班的事實,則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該規(guī)定明確了一般情況下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妨礙證明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妨礙適用于加班事實證明責任中的構成要件為:(1)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存在。(2)勞動者已經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該證據可以表現為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審批手續(xù),而該手續(xù)最終由用人單位保管;也可以表現為勞動者之前領取工資的工資單,該工資單顯示的內容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有記錄加班時間的內部系統(tǒng);有時也會表現為在同一用人單位的其他勞動者提出的能夠證明該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但是,無論何種證據,本要件的滿足是以法官對勞動者提出的證據進行證明評價之后形成確信(即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為條件的。(3)用人單位不提供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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