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1850加班費1.2倍是怎么計算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基礎上的,并且加班后要給加班費,那加班費12倍是怎么計算?是用底薪1850元來算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底薪1850加班費1.2倍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底薪1850加班費1.2倍的計算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加班費規(guī)定的支付標準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在不同情況下加班,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加班費都是不一樣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相應加班費給職工,是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追索加班費時效是多久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勞動爭議的時效為60天,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天,員工未提起仲裁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員工工資的,沒有60天的時效限制。但用人單位曾明確書面通知員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員工應當自收到該通知后60天內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這里講的追索加班費的時效是指在勞動仲裁中的時效。2008年新法出臺后,對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加班費發(fā)生爭議的,已經沒有時間限制。但是若勞動關系終止,則追索加班費的時效為1年。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