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結婚前,準夫婦會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財產糾紛,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歡迎閱讀。
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fā)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fā)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fā)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fā)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guī)定,即無規(guī)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guī)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guī)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xù),規(guī)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guī)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
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于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fā)生經濟交往。借鑒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fā)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一)當事人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四)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注意問題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tǒng)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fā)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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