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蘇聯新憲法標志內容
1936年蘇聯新憲法規(guī)定,蘇聯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它的經濟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1936年蘇聯新憲法標志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936年蘇聯新憲法標志內容
一,由新經濟政策向計劃經濟轉變。1928年斯大林上臺,新經濟政策逐步廢止, 到1936年蘇聯新憲法出臺,標志著蘇聯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 ,新經濟政策完全廢止。
二,最終導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的形成。
三, 特點: 政治上權力高度集中,經濟上嚴格進行計劃經濟的運作方式。 作用: 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對蘇聯經濟的發(fā)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也保障了國家集中財力物力人力取得衛(wèi)國戰(zhàn)爭的勝利,使蘇聯成為二戰(zhàn)后唯一可以與美國抗衡的經濟軍事大國。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制度缺乏靈活性,經濟上壓制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政治上使民主制遭到破壞,容易導致個人崇拜,也不利于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高度集中的經濟政治體制也是造成蘇聯經濟發(fā)展不平衡,最終走向解體的一個重要原因。
1936年蘇聯新憲法的主要規(guī)定
憲法規(guī)定,蘇聯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政治基礎,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資本家的政權并建立無產階級專政而成長和鞏固起來的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蘇聯的一切權力屬于城鄉(xiāng)勞動者,由各級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行使。蘇聯的經濟基礎,是由于消滅資本主義體系、廢除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私有制和消滅人對人的剝削而確立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蘇聯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全民財產);合作社和集體農莊所有制(各個集體農莊的和各個合作社的財產)。
蘇聯是由各平等的加盟共和國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有全聯盟的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有全聯盟的法律、國民經濟和國籍。
蘇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邊疆區(qū)、州、自治州、市、區(qū)、村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每屆任期4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休會期間,由其常設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由主席 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個加盟共和國1人)、主席團秘書1人和委員16人組成。
蘇聯各級國家管理機
蘇聯部長會議,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邊疆區(qū)、州、自治州、市、區(qū)、村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zhí)行委員會。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在其閉會期間對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
蘇聯各級法院
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qū)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區(qū)人民法院。州以上各級法院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市、區(qū)人民法院由本市、區(qū)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其他各級檢察長均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或批準任命。
1936年蘇聯新憲法標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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