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創(chuàng)業(yè)指南>創(chuàng)業(yè)起步>注冊公司>注冊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

時間: 曉敏706 分享

  分公司月總公司之間的關系想必大家很關注吧,這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是有什么區(qū)別和聯系的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分公司與總公司”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分公司的定義及其成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5條規(guī)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分公司為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公司基于財稅和經營便利等原因,根據公司的意志所設立的對外從事公司部分經營業(yè)務的機構,是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雖然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經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準的營業(yè)范圍內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設立分公司,公司應當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且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分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公司登記條例》第3條規(guī)定,公司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要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此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并可以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程序。同時結合前述關于分公司設立必須要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規(guī)定,可知分公司具備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一定范圍經營活動的工商形式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按此規(guī)定,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guī)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經依法進行設立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可以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對外開展業(yè)務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分公司除了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外,還可以獨立作為適格的訴訟當事人。

  但根據前述分析,是否意味著分公司在經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后即與公司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呢?按前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據此,本文認為分公司的工商登記程序也可以說為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登記程序,即,公司以工商登記的形式將其對分公司之授權經營范圍予以對外公示。同時,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7條、第49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的設立、撤銷均由公司決定。據此推斷,分公司具有從屬公司的特點,與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其經營范圍受公司控制,而且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分公司的財產屬于公司財產范圍。

  同時,依前述分析及結合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也可知分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對外經營時,對于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相對獨立的支配權,這也意味著其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所以,在實務的判例中,合同相對方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時,法院也會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因此免除公司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吳慶寶法官認為,“在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決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一種補充性民事責任。”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并不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見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第228頁)。

  總公司、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聯系與區(qū)別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

  1、概念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jiān)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系與區(qū)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yè)手續(xù)。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

  1、概念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xié)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聯系與區(qū)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定權,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可以直接行使權力任命董事會董事。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協(xié)議而產生。

  一般說來,擁有股份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對該公司實行實際控制。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的股份較為分散,因此,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xié)議,也可以使某一個公司控制另一個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雖然處于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在許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約和管理,有的甚至實際上類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屬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營業(yè)。

  子公司與分公司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事、業(yè)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tǒng)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5、領取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同

  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yè)執(zhí)照,有負責人字樣。

  6.產品包裝標注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注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注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分公司與總公司相關文章

1.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

2.總公司分公司的關系

3.如何區(qū)別分公司與子公司

4.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聯系

5.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賬務

1399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