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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怎樣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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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構建和完善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體系對于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的發(fā)展乃至于整個社會經濟的進步都有重大意義。接下來請欣賞學習啦小編給大家網絡收集整理的注冊會計師怎樣考證。

  注冊會計師怎樣考證

  注冊會計師分為專業(yè)階段和綜合階段。專業(yè)階段六科:會計,審計,稅法,經濟法,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五年內通過六科就行,每年只能報一次名,但是考試科目不限??梢砸荒陥罅?,也可以分開報名。通過就行了。一般專業(yè)階段考試都是在10月份倒數(shù)第二個星期六星期天。但是報名一般都在年初的2,3月份。綜合階段就一科。五年內通過就行。通過專業(yè)階段考試會有專業(yè)階段證。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zhí)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jù)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jù)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 通則》的規(guī)定和現(xiàn)代侵權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huán)境污染、高危作業(yè)、產品責任等少數(shù)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xiàn),但其發(fā)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yè)成為"高危行業(yè)",大量的業(yè)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yè)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于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xiàn)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fā)現(xiàn)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yè)環(huán)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于委托人來講處于信息弱勢,但相對于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于主導或者優(yōu)勢地位。如果采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注冊會計師的主要因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yè)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出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qū)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yè)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shù)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yè)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fā)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huán)境因素

  我國現(xiàn)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guī)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huán)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huán)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jiān)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shù)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yè)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滯后于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會計環(huán)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guī)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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