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是公務員管理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一項制度,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考核的組成部分要特別注意,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務員考試法律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一:
1、認為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以上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復議;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7、對于有行政復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復議為必經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zhí)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三)申請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四)法律規(guī)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5、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18、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完成上述行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要求賠償。
20、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zhí)行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9、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42、行政監(jiān)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jiān)察業(yè)務以上級監(jiān)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jiān)察機關可以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者提出監(jiān)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的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