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勞務派遣的新規(guī)定介紹(2)
勞務派遣產生的原因
1、勞務派遣的自身優(yōu)勢促進了其蓬勃發(fā)展
勞務派遣何以如此瘋狂?這與勞務派遣的自身優(yōu)勢是有密切聯(lián)系的。勞務派遣之所以如此受勞動力市場主體的歡迎,主要是因為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yōu)勢。首先,對于勞務派遣單位而言,勞務派遣經營成本低,并且利潤豐厚。派遣單位不需要提供實際的產品,只需將勞動者派遣用工單位,就能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次,對于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有利于規(guī)避風險和降低用工成本。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負責勞動者的招聘、培訓,并且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一系列用人單位的義務,這樣就為用工單位省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并且規(guī)避了其雇傭正式員工應承擔的雇主責任。其次,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務派遣解決了就業(yè)問題。由于勞動者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以及就業(yè)信息渠道的限制,許多勞動者往往很難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而勞務派遣單位就能為其提供合適的崗位。正是因為勞務派遣有利于實現(xiàn)我國勞動力市場主體“共贏”的局面,勞務派遣行業(yè)才能在我國發(fā)展如此之快。
2、寬松的法律制度促進了勞務派遣的蓬勃發(fā)展
雖然勞務派遣進入我國已有30年之久,但是勞務派遣的相關立法卻遠遠落后于勞務派遣的發(fā)展,正是由于相關法律未及時對勞務派遣加以限制,勞務派遣才能發(fā)展如此之快。在勞務派遣進入中國的前20幾年里,關于勞務派遣的立法一直處于空白狀態(tài)。直至2007年首次出臺的《》才專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勞務派遣進行了法律規(guī)范,然而這不僅使得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正式取得了我國法律的認可,也為勞務派遣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法》的實施,不但沒有對勞務派遣起到規(guī)制的作用,反而促進了勞務派遣的發(fā)展,為此,2012年通過了對《勞動》的首次修改,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務派遣行業(yè)的規(guī)制。不可否認,這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務派遣的發(fā)展,但在面對具有頑強生命力的勞務派遣面前,這些制度仍顯得是蒼白無力的。
勞務派遣優(yōu)點
簡化管理程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guī)范用工行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xiàn)象很普遍。
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
中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yǎng)而用是上上之策。”
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xiàn)。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xié)議,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fā)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yè)、國企改制企業(yè)和那些經營發(fā)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fā)展階段或不同發(fā)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勞務派遣的原則
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yè)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yè)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xiàn)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yè)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zhí)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xiàn)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派遣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xiàn)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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