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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勞務派遣的新規(guī)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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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用工是中國企業(yè)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年勞務派遣新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務派遣的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企業(yè)(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guī)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wèi)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xù);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yè)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yè)史和職業(yè)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xù)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qū)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guī)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guī)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xù)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guī)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guī)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的介紹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yè)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yè)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并確定。然后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發(fā)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yè)方面的潛力有多大。對于象中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fā)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中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fā)揮中國的資源比較優(yōu)勢。特別是在近幾年來中國傳統的就業(yè)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fā)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

  勞務派遣合同的種類和期限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屬于長期勞動合同,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有共同之處。但是,這種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太明確,有可能使被派遣勞動者處于無工作狀態(tài),而且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難區(qū)分,增加了管理難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也好分清,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任何限制,將會使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從而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可以防止勞務派遣單位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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