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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遼寧產假最新規(guī)定是怎樣的

時間: 樹源981 分享

  產假是國家法律里賦予我們每一位女性的權利,所以每一位上班族的媽媽都有權利休產假。在遼寧的準媽媽也要注意了,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遼寧產假最新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遼寧產假規(guī)定

  遼寧產假158天

  男職工陪產假為7天—1個月

  多地明確陪產假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

  除了女職工有福利以外,對于男職工也相應享受了陪產假。廣東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梳理,目前有15個省份規(guī)定陪產假有15天,包括廣東、北京、湖北、浙江、吉林、江西等省份。

  山東和天津兩地陪產假時間最短,僅有7天;上海、青海陪產假為10天;四川、湖南陪產假為20天;廣西、內蒙古、寧夏陪產假為25天;甘肅、云南、河南陪產假為30天-1個月;另有山西和安徽采取彈性時間,分別為15-20天和10-20天。

  記者注意到,多數(shù)地區(qū)在本地新版計生條例中明確,陪產假視為出勤,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fā),不得降低工資福利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產前休假工資是按80%發(fā)放

  按國家規(guī)定,產假包括98天的基礎假期、30天以上的生育獎勵假期、15天的難產假、15天的多胎假(每增加一個胎兒多15天)等部分組成,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保胎假、產前假等。

  按照國家規(guī)定,正常的產假國家是會給予企業(yè)生育津貼的,但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就會按照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發(fā)放。如果低于,則會彌補差額。

  另外,據(jù)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保胎假是有醫(yī)生開的證明,按照病假工資來發(fā)放的;產前假一般情況是以每月實發(fā)工資的80%來發(fā)放。

  從以上規(guī)定來看,增加產假則意味著企業(yè)負擔會增加。

  二胎政策、產假延長加劇職場性別歧視

  增加生育保險津貼有利于減少企業(yè)負擔

  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多地延長了產假假期,很多就業(yè)女性就有了生二娃的準備。但是也有一些企業(yè)和單位對于女職工延長產假的合理申請不予批準,甚至會影響到女職工今后的職場生存,這對于女職工而言無疑會產生心理上的矛盾。

  產假的延長和二胎政策也必然會影響面臨就業(yè)和結婚生子的年輕女性在職場中遭遇性別歧視,作為用人單位也必然將產假因素考慮進來。

  二胎假期延長是好事,但隨之帶來的問題是更大的困難比如,一些私企還等不到你享受假期就給你開了,還有家庭生活的經濟上的壓力,隨之而來,但對于有能力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想必到是個好消息!準備二胎的女性同胞們可以享受個長假了!

  產假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根據(jù)最新修訂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產假——延長30到60天不等

  新計生法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產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關注的焦點。

  目前,廣東的新計生條例中已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也就是說,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關規(guī)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產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計生條例中也已明確延長產假30日。

  在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省份中,安徽、江西、山西、寧夏、四川等地的產假延長天數(shù)高達60天,廣西的產假延長天數(shù)也達到了50天。

  總之,要想具體了解當?shù)氐漠a假規(guī)定,還需要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遼寧婚假規(guī)定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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